第29/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第29/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
2009/10/28
澳門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1970年3月18日於海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