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美國總領事館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美國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1997/03/25
北京
美國
第13/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訂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美國總領事館的協定》及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在華盛頓簽署的會議紀要,以及雙方以換文方式就該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