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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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390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籤舖票白鴿票山票聯合為一種承充事業。 《公報》第26期1934/06/30
第388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衛生廳職責內增加保嬰事務。  《公報》第23期1934/06/09
第38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軍事廳第一局副局長之職責。  《公報》第23期1934/06/09
第38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路環船政分局裁撤改設海島市船政分局并將葡籍司舵一缺裁去。  《公報》第23期1934/06/09
第38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百二十一元二亮七仙為支給軍醫上校澳門衛生廳長一個月薪俸之用。  《公報》第21期1934/05/26
第38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49號立法証書核准之印花章程附表第一百項D種修正文字。  《公報》第20期1934/05/19
第382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百八十元為支給土兵隊及屬地展覽會音樂隊經費之用。  《公報》第20期1934/05/19
第381號立法性法規, 准給海島市議事公局地段一坵為建造貧民房屋葵寮之用。  《公報》第20期1934/05/19
第379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六百八十四元四毫為郵電局職員本年第三季五厘佣金之用。  《公報》第16期1934/04/21
第377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元以補充預算冊內澳門參加葡京屬地展覽會經費五千元之內以便支用事。  《公報》第16期1934/04/21
第378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五百六十一元七毫六仙為支給郵電局職員本年度第一第二季五厘佣金之用。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6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因政府產業或管理財產等事如與私家訂立合同俱在財政廳繕立。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5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年四月十日第288號立法條例內所定購建或修整房屋以便公職人員居住一節著停止執行。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4號立法性法規, 飭知郵政儲金部遇有訴訟事務除對於立契官外凡法院及官廳均免納印花等稅。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3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一九三四年七月一日起將澳門憲報報費及私家告示告白等費增加。  《公報》第15期1934/04/14
第372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文員裕後會及海陸軍三畫裕後會繳費及支給給卹金方法著彙成規條以便遵守事。  《公報》第10期1934/03/10
第37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一度預算冊第九五款經費增加三萬二千六百一十九元六毫一仙為支給一九三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328號立法証書規定新委職員薪俸之用至本年一月三十日第364號立法証書所定之特別款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元九毫八仙應行注銷。  《公報》第9期1934/03/03
第37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第80號札諭核准之澳門消防隊章程第十款規定。  《公報》第8期1934/02/24
第368號立法性法規, 飭海島市公鈔局委員及收銀員缺應以財政班次一員充當由政府依據財政廳長荐任派充作為差委職。  《公報》第8期1934/02/24
第359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一九二年九月六日第64號立法証書應行注銷另定澳門巡河船助理員丁額數表施行。  《公報》第6期1934/02/10
第366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二元九毫七仙以支給農林局一九三年十一月至一九三四年六月份經費事。  《公報》第5期1934/02/03
第367號立法性法規, Verificando e declarando de utilidade pública e urgente, para o alargamento da Travessa do Paiva, a expropriação do prédio n.º 46 da Rua de S. Lourenço.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5號立法性法規, Determinando que os vencimentos do médico-cirurgião, contratado para o quadro sanitário de Macau, sejam fixados na importância correspondente aos de médico de 1ª classe do mesmo quadro, e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507,74 para pagamento da diferença para completar o vencimento do médico de 1ª classe ao médico de 2ª classe, contratado, especializado em cirurgia.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4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34.184,98, destinado ao pagamento dos encargos resultantes da criação de lugares a que se refere 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28, de 31 de Outu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3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suplementar de $1.679,00, destinado à aquisição de aparelhos, instrumentos, utensílios e ferramentas para a Repartição dos Correios e Telégrafos.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2號立法性法規, Criando as rubricas de receita orçamental «Taxa de consumo sôbre o cimento estrangeiro» e «Taxa de consumo sôbre o café estrangeiro».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1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2.568,10, destinado a satisfazer os encargos resultantes do aumento do quadro do pessoal do Corpo de Salv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60號立法性法規, Alterando as disposições dos artigos 176.º e 179º do regulamento para o comércio de armas, munições e explosivos e indústrias de panchões e fogos de artifícios, aprovado pel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42, de 16 de Dezem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8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419,47, para satisfação das despesas a que se refere o artigo 264.º do decreto-lei nº 23229, de 15 de Novem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7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1.010,64, para satisfação das despesas a que se referem os artigos 17.º e 18º do decreto-lei n.º 23229, de 15 de Novem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6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1.011,29, destinado a satisfazer o encargo resultante da criação de dois lugares para os serviços designados n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21, de 27 de Setembro de 1933.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5號立法性法規, Aditando dois artigos ao regulamento para a concessão de terrenos na colónia de Macau, aprovado pel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18, de 19 de Maio de 1928. 《公報》第4期1934/01/30
第354號立法性法規, 飭設立六毫稅費一種凡證明貨物出產地或証明行李由本地出口者用之「暨解明印花章程一款之意義」  《公報》第4期1934/01/27
第35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至一九三四年一年度預算冊第四章第九十五款附表改用別表代之。  《公報》第3期1934/01/20
第35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工務廳職員代私家繪圖時應收之公費。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5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工務廳職員代私家繪圖時應收之公費。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49號立法性法規, 准將交通章程修正數條。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48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疑項一宗該銀五千元為屬地展覽會第一次開會本澳參加之經費。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47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凡陸軍三畫四畫及同等官士在澳門服務者每日給補助費加足二元。  《公報》第2期1934/01/13
第34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水上警察增加十五名。  《公報》第51期1933/12/23
第345號立法性法規, 准議事公局依照本年八月七日政府所准發行債票免納一切印花鈔稅。  《公報》第50期1933/12/16
第344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澳門政府將中學校學生掛號費六十三元陸續給還。  《公報》第50期1933/12/16
第342號立法性法規, 批准售賣軍器子彈爆炸品砲使煙花章程。  《公報》第50期1933/12/16
第341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澳門外國架啡消費稅每基盧收銀二毫無論是否除一律照收至焙焦者或研器光力療病器之用。  《公報》第47期1933/11/25
第337號立法性法規, 將1931年5月21日第171號立法性法規及1932年2月10日第221號立法性法規的規定集合在獨一法規中。 《公報》第47期1933/11/25
第33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146號立法証書第二款所定海陸軍士長俸事宜增加附款一條。  《公報》第47期1933/11/25
第33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八百元為支給香港葡僑公會補助費之用。  《公報》第46期1933/11/18
第33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八百六十七元以便加入本年預算冊第七章第一九九款第三項B節為支給郵電局散工薪餉之用。  《公報》第46期1933/11/18
第333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百元為支給登記局錄事四月至六月薪金事。  《公報》第45期1933/11/11
第33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外部口岸碼頭及水泡租價。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3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消隊職員額數增加。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30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預算冊內加入外來磚稅一項。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澳設立播音機及收音條規。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8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警察廳職員額數增加。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7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軍械局職員額數更改。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6號立法性法規, 准給議事公局地段乙坵坐落賴思喇提督馬路附近為建築新街市之用。  《公報》第44期1933/11/04
第325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政府特開款一宗該銀一千二百元為協助委港葡僑公會並飭於預算冊內添列此款以應支銷。  《公報》第42期1933/10/21
第324號立法性法規, 飭設立農務局。  《公報》第42期1933/10/21
第32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預算冊所定郵電局散工薪水七千二百元加為一萬三千元并由政府先行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八百六十七元為本年份暫支該項薪水之用。  《公報》第42期1933/10/21
第32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起取銷在澳長俸軍官所扣之二成俸金。  《公報》第41期1933/10/14
第321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東部洲及斯利亞公司海線電報經過澳門者自本年十一月一日起概歸郵電局收費及派送應由該局加設僱員二缺一為副錄事一為派送員事。  《公報》第39期1933/09/30
第318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千二百八十一元六毫五仙為郵電局購置電話機及器具物料鐵件等之用事。  《公報》第38期1933/09/23
第319號立法性法規, 飭修正一九二八年五月十九日第18號立法証書第十三款規定土地委員會委員資格事。  《公報》第37期1933/09/16
第311號立法性法規, 更正再公布第311號立法條例關於撥給議事公局地竹三坵為豬牛倉之用事。  《公報》第36期1933/09/09
第315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助學會章程郵政儲金部學生借款章程及政府機關關於補助官學校畢業生前往葡京繼續肄業各條彙合成編詳加解釋以利遵守。  《公報》第34期1933/08/26
第31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七百七十三元四毫四仙以支給審計兼平政院職員特別工作貼費。  《公報》第34期1933/08/26
第31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款一千三百七十元零一角七分以為支給郵電局職員本年第四季五厘佣金由。  《公報》第33期1933/08/19
第312號立法性法規, 命令從本年七月一日起執行1933-1934經濟年度收入預算和平常開支表。  《公報》第32期1933/08/16
第310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政府向郵政儲金部再借銀一十二萬二千元為增加電話及無線電設置之用。  《公報》第32期1933/08/12
第309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本年五月二十九日第301號立法設書第四款增加附款數條。  《公報》第32期1933/08/12
第307號立法性法規, 准海島市電燈局十年內免納業鈔生藝鈔暨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49號立証書D項附表規定之公費。  《公報》第32期1933/08/12
第306號立法性法規, 准給議事公局地段乙坵以便建築焚燬拉扱爐之用。  《公報》第32期1933/08/12
第305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預算冊收入項加入「自由車內外輪稅款」一項。  《公報》第25期1933/06/24
第304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屋地段買收以為展拓大三巴街龍嵩正街醫院橫街之用。  《公報》第25期1933/06/24
第302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登記局設立錄事一缺每年薪金一千二百元。  《公報》第22期1933/06/03
第30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文武職員及獨立機關職員僱員等奉政府派赴遠東各地公幹「連地門在內」應給補助費各條規重新修正彙列頒佈以資遵守。  《公報》第22期1933/06/03
第299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預算冊收入項下多列慈善救濟專款「澳門電燈公司所派利息百份之五折半計算」一條。  《公報》第22期1933/06/03
第297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凡國有屋批與職官承租者應依本年四月十日第288號立法証書由接收屋宇之委員會議擬租額呈候政府核定事。  《公報》第19期1933/05/13
第29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水泡租及外部口岸碼頭停泊租歸船政廳征收。  《公報》第19期1933/05/13
第29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佰六十六元六毛四仙為支給陸軍檢閱官津貼之用。  《公報》第19期1933/05/13
第29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元為本年三月九日第1061號A字札諭所定財政廳職員額外辦公津貼之用。  《公報》第18期1933/05/06
第293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七佰二十三元六毛六仙以支給郵電局職員本年度第三期應收五釐佣金之用。  《公報》第18期1933/05/06
第292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現行預算冊第十章第二零款第四項所列經費寫明支給澳門香港郵件帶費字樣。  《公報》第17期1933/04/29
第290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年四月十一日第290號立法証書關於貨車客車自由車電腳車腳車內外輪一律征稅事連同華文譯稿一併公布。  《公報》第16期1933/04/22
第289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年四月十一日第289號立法証書關於火油稅事連同華文譯稿一併公佈。  《公報》第16期1933/04/22
第29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澳門海上航空局裁撤。  《公報》第15期1933/04/15
第288號立法性法規, 規範公務員租賃和取得住宅。  《公報》第14期1933/04/14
第28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畫則師章程。  《公報》第14期1933/04/08
第286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預算冊第四章第六四款第四項增加百元為印刷局購買字粒紙張墨油等以供印製及裝釘之用  《公報》第14期1933/04/08
第28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公布本年三月二十一日第283號立法條例關於新定澳門互助會章程事。  《公報》第13期1933/04/01
第285號立法性法規, Pondo em vigor o Código do Trânsito desta cidade. 《公報》第12期1933/03/30
第28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千八百七十一元三毫一仙為加入現行預算冊第七章第二零四款第一節A項支銷。  《公報》第12期1933/03/25
第282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政府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十萬零八千元為支給莫甚鼻基兵營歐籍官佐薪俸暨一九三一年十一月六日第20483號國令第六款所定川資之用。  《公報》第10期1933/03/11
第28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工務廳海面職員團裁去機器技士乙缺。  《公報》第10期1933/03/11
第280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百六十五員支給登記局錄事陳若翰延長三個月合同薪俸之用。  《公報》第10期1933/03/11
第279號立法性法規, 飭發給已故水上警察羅泌之家每月卹金二十五元并飭於一九三三年至一九三四年一年度預算冊內將此款入冊開支至本年度則暫在慈善費內撥支。  《公報》第9期1933/03/04
第278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268號立法証書核定之批地章程暫不執行俟另訂辦法公布至於一九二八年五月十九日第18號立法証書各條凡不與屬地條例抵觸著仍暫照舊執行並增加第五款附款暨增加第六十一款A項。  《公報》第6期1933/02/11
第277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七百七十九元八毫為支給郵政局收款五厘佣銀之用。  《公報》第6期1933/02/11
第276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郵政儲金部按入產業如遇控告拍賣時若無人投買或投價比欠數低降均准該儲金部自行投回免納司唦印花及案卷使費。  《公報》第5期1933/02/04
第275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政府新建貨倉以存貯火水電油及火酒。  《公報》第52期193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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