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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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13/78/M號法律, 在關於開設立法會辦事處之五月廿八日第三∕七七∕M號法律第五條內增設一款項及修正第一二條一款。 《公報》第29期,
1978/07/22
第12/78/M號法律, 管制給予女性公務員生育假期。 《公報》第28期,
1978/07/15
第11/78/M號法律, 在財政廳設立緝查科及訂定其有關職權。 《公報》第27期,
1978/07/08
第10/78/M號法律, 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褻物品之措施。 《公報》第27期,
1978/07/08
第9/78/M號法律, 在政府住宅管理處法定人員團體增設數職位。 《公報》第15期,
1978/04/15
第8/78/M號法律, 對秘書長、澳督秘書及副官設立三個級別。 《公報》第15期,
1978/04/15
第7/78/M號法律, 在海軍軍務廳及水警稽查隊增設新職位及職級。 《公報》第15期,
1978/04/15
第6/78/M號法律, 在新聞旅遊處合約人員團體內設立中文文牘員職位。 《公報》第14期,
1978/04/08
第5/78/M號法律, 將工務運輸廳行政部門主任職位升至海外公務人員章程第九一條一款F字級。 《公報》第14期,
1978/04/08
第4/78/M號法律, 將有關一九七八年營業稅首期或獨一期征收期限延至四月三十日截止。 《公報》第13期, 副刊,
1978/04/01
第3/78/M號法律, 重組澳門統計廳。 《公報》第10期,
1978/03/11
第2/78/M號法律,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公報》第8期, 副刊,
1978/02/25
第1/78/M號法律, 核准管制黑社會的刑事制度。 《公報》第5期,
1978/02/04
第15/77/M號法律, 核准營業稅章程。 《公報》第53期, 副2刊,
1977/12/31
第14/77/M號法律, 准許一九七八年度征收本地區稅餉及其他收入,以及按照可引用法律的規定,得收取對財政管理上不可免之其他資源,並將所得用於同年度當地總預算冊已載有或將載有的公共支出。 《公報》第53期, 副刊,
1977/12/31
第13/77/M號法律, 修正十月廿二日第一壹∕七七∕M號法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政府給予不牟利私校扶助)。 《公報》第53期,
1977/12/31
第12/77/M號法律, 規定對經營幸運博彩批給合約有關活動監察及稽查之職權屬於政府駐有關專營公司的代表,而該代表的輔助機構為博彩合約監察處--撤消十二月二十日第四九∕七五號省令。 《公報》第43期,
1977/10/22
第11/77/M號法律, 給予不牟利教育事業以適當扶助。 《公報》第43期,
1977/10/22
第10/77/M號法律, 關於在澳門永久性的支付、退休金、津貼、出席費及其他任何附帶支付而經立法會議調高者,准總督規定亦得將之伸展至由葡國有關當局訂定士姑度薪酬的人士有效。 《公報》第37期,
1977/09/10
第9/77/M號法律, 訂定有關在法定場所以外經營及進行任何幸運博彩之罰則。 《公報》第35期,
1977/08/27
第8/77/M號法律, 關於將房租津貼伸展至在本地區而非居住政府屋宇或雖有自置屋宇但須承擔法律認可之攤還負擔的退休或臨時退休公務員。 《公報》第35期,
1977/08/27
第7/77/M號法律, 調整在一九七四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七六年八月一日間退休或臨時退休之公務員退休金。 《公報》第34期,
1977/08/20
第6/77/M號法律, 修正二月十九日第一∕七七∕M號法律第一條內文(關於向共和國政府財政部借入一筆款項之許可及條件)。 《公報》第34期,
1977/08/20
第5/77/M號法律, 著對工務運輸廳之負責保養下水道泵房人員給予每月津貼二百元。 《公報》第34期,
1977/08/20
第4/77/M號法律, 將治安警察廳區長及機械區長以及水警稽查隊區長列入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九一條附款一之「N」級。 《公報》第34期,
1977/08/20
第3/77/M號法律, 設置立法會辦事處。 《公報》第22期,
1977/05/28
第2/77/M號法律, 關於海軍軍務廳日薪人員團體船長職位列為相當於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九一條一款所指之U級。 《公報》第21期,
1977/05/21
第1/77/M號法律, 准許澳門政府向共和國財政部借款一宗作為繁榮計劃一九七七年度之資助。 《公報》第8期, 副刊,
1977/02/19
第3/76/M號法律, 准許在一九七七年度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征收本地區的稅餉及其他收入,以及得收取對財政管理上不可免的其他資源,並將所得用於在同年度的當地總預算冊已列入或將列入的公費支付。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6/12/31
第2/76/M號法律, 核准立法會議員章程。 《公報》第50期,
1976/12/11
第1/76/M號法律, 規定澳門立法會法例之頒佈、識別及格式事宜。 《公報》第49期,
197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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