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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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免除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以及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16/03/23
第8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及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16/03/23
第7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醫院及輔助設施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2016/03/21
第7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入職實習,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的教員及實習指導員的報酬。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2016/03/21
第7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43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2016/03/21
第7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2016/03/21
第7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作為簽署《澳門惰性拆建物料在內地海域處置管理實施方案》的簽署人。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第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第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並委任副主席及候補成員。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第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第7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開啟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分配予公務員的公開競投,並委任競投審核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及(十)項。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3/14
第6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修改編制計劃”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望善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麗都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快富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永寧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望賢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泉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翠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5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5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葱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5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及執行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第5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鄰近澳門孫逸仙大馬路多功能中心及辦公大樓項目——編製圖則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2016/03/07
第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減少第3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2016/03/07
第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副2刊,
2016/03/02
第5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16/03/02
第5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兩名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16/03/02
第5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16/03/02
第4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三名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16/03/02
第5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特區城市發展策略研究”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2/29
第4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43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2016/02/29
第4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2016/02/29
第4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體育局局長。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副刊,
2016/02/24
第4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副刊,
2016/02/24
第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6/02/24
第4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6/02/24
第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6/02/24
第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6/02/24
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第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古典詩詞——木蘭辭”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第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治安警察局成立325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第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第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延長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第3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作為簽署《粵港澳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數據管理及發佈平台合作協議書》的簽署人。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16/02/17
第3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猴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16/02/15
第3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北京故宮風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16/02/11
第3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及若干名成員。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16/02/11
第3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第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第2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適用於二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16/02/01
第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公共實體2016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16/02/01
第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2刊,
2016/01/27
第2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多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第2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第2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第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第2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第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授予房屋局局長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第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祐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1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麗(關閘)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1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1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1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1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威(鏡湖馬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1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河邊新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第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工人人員組別及運輸範疇特別職程人員特別上下班時間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第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怡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第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第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副2刊,
2016/01/20
第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兩名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第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大學議庭成員。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第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豁免漁船支付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2016/01/18
第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旅遊局人員在執行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2016/01/18
第5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8/99/M號訓令核准的《特快專遞公共服務規章》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公報》第2期,
第一組,
2016/01/11
第5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六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2016/01/04
第5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撤銷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2016/01/04
第5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猴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2016/01/04
第5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2016/01/04
第5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24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旅遊局工作證式樣中“旅遊局”之英文字樣。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六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膳食”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執行“重建宏開宏建休憩區工程”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執行“澳門大學——土壤穩固暨疏排水工程”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中央收集站硫化氫在線監測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33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3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監察延期”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服務行政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6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執行“財神商業中心6樓裝修工程”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2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購買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重大備品”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第5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尾水泵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2015/12/31
3/8/2025 7:55:22 B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