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公報》編號: |
第1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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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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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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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訂立《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合同》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先許可訂立佔用及使用合同的權限和審批立約人資格的權限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
《公報》第17期, 第二組, 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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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駐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
《公報》第17期, 第二組, 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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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樂群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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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業興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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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蓮花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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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居雅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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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湖畔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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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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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黑橋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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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減少第20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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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設計新城區污水處理廠”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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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遠端航空噪聲監測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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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29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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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養老保障機制跨部門策導小組。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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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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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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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認可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建議的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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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局長。 |
《公報》第16期, 第二組,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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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體育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
《公報》第16期, 第一組, 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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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陳志威眼中的澳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16期, 第一組, 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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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博物館和收藏品 五——海事博物館”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16期, 第一組, 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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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作為簽署「粵港澳三地搜救機構《客船與搜救中心合作計劃》互認合作安排」的簽署人。 |
《公報》第15期, 第二組, 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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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免除一名及委任另一名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正選成員。 |
《公報》第15期, 第二組, 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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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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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體育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之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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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編寫小學“常識”教材”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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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為交通控制系統提供中央控制系統開發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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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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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46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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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的合同。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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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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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兩名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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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兩名成員。 |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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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3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公報》第14期, 第一組,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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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經濟局局長。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副刊,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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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以便作為簽署《珠澳共建珠江口氣象探測網合作方案 ─ 2016年度合作項目》的簽署人。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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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三條所指的特別稅捐徵稅憑單式樣。 |
《公報》第13期, 第一組, 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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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十款。 |
《公報》第13期, 第一組, 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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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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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免除一名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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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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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免除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以及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 |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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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及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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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醫院及輔助設施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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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入職實習,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的教員及實習指導員的報酬。 |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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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43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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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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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作為簽署《澳門惰性拆建物料在內地海域處置管理實施方案》的簽署人。 |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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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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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並委任副主席及候補成員。 |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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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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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開啟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分配予公務員的公開競投,並委任競投審核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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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及(十)項。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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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修改編制計劃”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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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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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望善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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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麗都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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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快富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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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永寧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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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望賢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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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泉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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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翠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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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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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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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葱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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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及執行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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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鄰近澳門孫逸仙大馬路多功能中心及辦公大樓項目——編製圖則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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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減少第3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公報》第10期, 第一組,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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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副2刊,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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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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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兩名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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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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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三名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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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特區城市發展策略研究”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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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43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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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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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體育局局長。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副刊,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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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副刊,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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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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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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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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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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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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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古典詩詞——木蘭辭”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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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治安警察局成立325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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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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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延長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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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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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作為簽署《粵港澳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數據管理及發佈平台合作協議書》的簽署人。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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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猴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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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北京故宮風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1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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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及若干名成員。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1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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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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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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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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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適用於二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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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公共實體2016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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