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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165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十九條附款一內文(關於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出席証)──取消一九六三年第1586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7期1965/02/13
第1657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第十條所指第一二聲明書遞交澳門市公鈔局之期限展期至本年三月卅一日──由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起取消所有關於防務稅法例。  《公報》第6期1965/02/06
第1671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一九六四年第1630號立法條例核准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廿七條末段所指之征收最低稅額規定在海島市不予實施。  《公報》第29期1965/01/17
第165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本省財政會計廳稅務稽查職責。  《公報》第2期1965/01/09
第1655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附加薪額提高至一九五六年第40709號國令第五八條及有關法例所規定之數額──修正長期散工薪金。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5-A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所有財政、行政獨立機關及自治機關散工團體二等職員遞陞為一等職員。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4號立法性法規, 著本省數機關增設及取消數缺。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四二條獨附款內文關於規定本省戲劇評定及檢查委員會委員之津貼額。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2號立法性法規, 將位於外港填海區的、面積為1365.00平方米的土地無償歸屬政府;該土地是已批給澳門市政廳的一幅面積為19139.39平方米的土地的一部分。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7727號訓令, 修正一九六四年第7611號訓令核准賽狗計算機與彩票章程內文。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5-B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幸運博彩監察處人員及稽查團體薪金表──取消一九六二年第7026號訓令第十六條暨一九六四年第7480號訓令第二條。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1號立法性法規, 再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45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所修正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第四九條第三款內文(公務員家庭津貼費)──取消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內文二條並於再修正之內文增加一條。  《公報》第52期1964/12/26
第165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印花稅總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報》第51期1964/12/19
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 修改一九六一年的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二條、第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關於批給幸運博彩之事宜)──廢止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第四十九條。 《公報》第49期1964/12/05
第20909號訓令, 著將第14643及16416號國令暨第41562號法令及第41812號國令(幸運博彩事宜)內文數條伸展至澳門省實施。 《公報》第48期1964/11/28
第1648號立法性法規, 發給日常津貼與工務運輸廳技術及助理技術團體人員事宜。  《公報》第45期1964/11/07
第164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第四九條第三項及附款一暨第五二條內文(有關政府公務員家庭補助費發給事宜)──取消一九四五年第908號立法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  《公報》第45期1964/11/07
第164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零年第651號立法條例通過之政府批地章程第三五條內文(有關建築地段之草圖送審期限)。  《公報》第44期1964/10/31
第1646號立法性法規, 釋明本省一九六五年度總預算冊應遵之基本方針。  《公報》第44期1964/10/31
第164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21號立法條例第十條獨附款、一九五七年第1383號立法條例第八條及一九五七年第1398號立法條例第五三條獨附款等內文(繳納消費稅事宜)。  《公報》第38期1964/09/19
第164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治安警察廳移民對於外籍人士停留本省時應繳之手續費。  《公報》第37期1964/09/12
第164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五二年第1242號立法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及其獨附款、第五十七條附款一、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內文(官立學校報名事宜)。  《公報》第35期1964/08/29
第7611號訓令, 核准格力賽狗計算機及小搖彩章程。 《公報》第34期1964/08/26
第164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第五三條內文(如何証明婚姻及合法或不合法子女)。  《公報》第33期1964/08/15
第7569號訓令, 規定海軍軍務廳福利會受益人所應繳之會費。 《公報》第29期1964/07/18
第45758號法令, 核准一九四九年第98號國際勞工組織條約關於該組織之權利及共同協商事宜。 《公報》第28期1964/07/11
第20650號訓令, 著將第45758號法令核准一九四九年第98號國際勞工組織條約關於該組織之權利及共同協商事宜在各海外省頒布實施。 《公報》第28期1964/07/11
第164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發給營業牌照及征稅手續時須根據一九六四年第1634號立法條例核准營業牌照稅總章程工商業總表之分類名稱。  《公報》第24期1964/06/13
第1639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一年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總章程附表第一零三條附註甲項內文(關於中國人經營之工商業帳冊印花稅事宜)。  《公報》第24期1964/06/13
第163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關於違犯省財政會計廳征稅章程之統一罰款分配辦法。  《公報》第23期1964/06/06
第163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征收業鈔之附加稅此項附加稅係撥給澳門市與海島市市政委員會及救濟處者。  《公報》第23期1964/06/06
第1636號立法性法規, 取消一九六三年第1592號立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關於工廠內附加新部門事宜)。  《公報》第23期1964/06/06
第1635號立法性法規, 設立起額純利稅暨核准其章程。  《公報》第22期1964/06/02
第1634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營業牌照稅章程──取消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以前頒佈所有本省營業牌照稅法例尤其一九四零年第688號立法條例第三九條第四零條及第一款第二款暨一九四三年第804號立法條例與其他修正或更改之有關法例。  《公報》第22期1964/05/30
第163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國立幼稚園、小學及中葡小學之教育活動章程內文數條。  《公報》第22期1964/05/30
第1632號立法性法規, 在本省設立職業稅並取消生藝鈔內所指工商業僱員與自由職業及專門職業之有關事宜──核准職業稅章程。  《公報》第20期1964/05/16
第163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一年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章程(其他豁免章)第二九項內文(彩票印花稅之豁免)。  《公報》第19期1964/05/09
第163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征收業鈔章程──取消一八九三年三月九日頒行之征收業鈔章程暨以後其他頒行與修正之有關條例。  《公報》第19期1964/05/09
第1629號立法性法規, 設立海軍軍務廳福利會。  《公報》第18期1964/05/02
第162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本省商業銀行監察處之職權──取消一九六三年第7206號訓令。  《公報》第18期1964/05/02
第162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市政廳市政委員會之組織──取消一九五七年第1378號立法條例及一九五九年第1451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18期1964/05/02
第1626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並實施澳門省立法委員會章程。  《公報》第17期1964/04/25
第162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有關措施預防及抑制將賽狗成績作標準而進行之非法博彩或彩票以便保障本省暨澳門逸園賽狗總會專利權益。  《公報》第16期1964/04/18
第162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77號立法條例第七條內文(委派治安警察在澳門市行政局服務事宜)。  《公報》第13期1964/03/28
第162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納稅人除業鈔外倘由法院或其他有關委員會對其抗議書全部或一部予以接納時之取消納稅辦法。  《公報》第12期1964/03/21
第162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對於所征收稅款倘發覺有因資料不完備或不準確而計算錯誤時之追收辦法。  《公報》第12期1964/03/21
第1621號立法性法規, 綜合有關本省經濟活動暨工商業必需使用原料及其他物質之轉運及入口證明條例為一立法條例──取消第1207號、第1280號、第1381號及第1422號立法條例暨第5416號訓令。  《公報》第12期1964/03/21
第162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在澳門省設立經營及使用無線電章程。  《公報》第8期1964/02/22
第1619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1607號立法條例伸展至自治機關、行政團體及公用機構有效。  《公報》第7期1964/02/15
第1618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享有居住政府屋宇之權利伸展至治安警察廳督察有效。  《公報》第6期1964/02/08
第7461號訓令, 核准中西式博彩章程。 《公報》第5期1964/02/01
第161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現在或將來在本省製造之船上設備從價征稅百分之五。  《公報》第4期1964/01/25
第161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百四十四元二角六分以便支付平政院秘書薪俸之增加。  《公報》第4期1964/01/25
第20992號法令, 核准以便送交國聯執行機構批准關於一九一九年十月廿九日在華盛頓召開國際聯合會國際勞工大會首次會議通過有關童工夜間工作之條約。 《公報》第3期1964/01/18
第20771號法令, 核准以便送交國聯執行機構批准關於船運體積龐大物件規定重量限制之條約。 《公報》第3期1964/01/18
第16588號法令, 核准以便批准關於勞工意外事故補卹辦法不論本國或外國籍同等待遇之條約。 《公報》第3期1964/01/18
第16587號法令, 核准以便批准關於職業病補卹辦法之條約。 《公報》第3期1964/01/18
第16586號法令, 核准以便批准關於勞工意外事故補卹辦法之條約。 《公報》第3期1964/01/18
第15362號法令, 核准以便送交國聯執行機構批准關於國際聯合會勞工大會通過在工業組織工作每星期休息時間之條約。 《公報》第3期1964/01/18
第15361號法令, 核准以便執行權批准關於國聯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的在工業組織工作時間規定每天八小時每星期四十八小時之公約。 《公報》第3期1964/01/18
第1615號立法性法規, Abre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 50 000,00 para fazer face ao abono do subsídio de renda de casa, estabelecido pel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1607 de 1963.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4號立法性法規, Abre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 21 000,00 destinado ao reforço da verba do capítulo 9.º, artigo 244º, n.º 1), da tabela de despesa ordinária do orçamento geral para o ano económico de 1963.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3號立法性法規, Abre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 34 000,00, destinada ao pagamento de férias a imputar directamente às obras executadas nas Oficinas Navais.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零年十月第1464號立法條例第八條所指之長期散工薪金附表。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經濟計劃彙集專理委員會在秘書處設立並受總督宜轄。  《公報》第52期1963/12/31
第161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仔路環及仔路環內河輪渡必須以專營方式經營并將一九六三年第1594號立法條例取消。  《公報》第50期1963/12/14
第1609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政府公報刊登廣告及其他文件收費及該報零售或長期定閱價目表并將一九四七年第1022號立法條例取消。  《公報》第50期1963/12/14
第160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水警稽查隊隊員名稱並將現有隊員調整使適合新名稱。  《公報》第48期1963/11/30
第160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省各機關軍政公務員屋租補助費。  《公報》第48期1963/11/30
第160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二萬六千八百一十七元四角七分以為追加本年度平常預算冊支出部門第八章第二三九條之款項。  《公報》第44期1963/11/02
第160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千四百元以為支付民事及物業豋記處房租。  《公報》第44期1963/11/02
第1604號立法性法規, 對於一九六四年省預算冊規定應遵守原則。  《公報》第44期1963/11/02
第160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款銀一一九六三四。九零元附加入本年度預算冊特別支出部門。  《公報》第35期1963/08/31
第160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十萬元以應付清潔與預防霍亂費用。  《公報》第33期1963/08/21
第160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七十三萬五千元以為應付東望洋及大砲台兩處緊急不能延期之修理擴充及維持工程。  《公報》第32期1963/08/10
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並取消本省前頒佈之條例在本立法條例範圍以內者尤其是一九四六年第966號立法條例暨一九四九年第1100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0期1963/07/31
第1599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五八年第143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第三款(貨物復出口應納稅項。)  《公報》第29期1963/07/20
第1598號立法性法規, 組織澳門司法警察處褔利會。  《公報》第29期1963/07/20
第159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51號立法條例內文第一條(公務員住宅分配辦法。)  《公報》第21期1963/05/25
第1596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並增加一九四三年第8050號立法條例核准商業牌照征收章程第八條內文(商業牌照費係由澳門市公鈔局或海島市財政分局征收。)  《公報》第10期1963/03/09
第1595號立法性法規, 將原民政廳教育科一等文員及女打字員調教育處服務。  《公報》第10期1963/03/09
第159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與氹仔路環客運事業以專營方式經營又廢除一九五零年第1112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8期1963/02/23
第159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博彩監察委員會委員得按照一九六二年第7026號訓令附表之規定收受津貼費由該訓令執行之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公報》第8期1963/02/23
第159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一年第1497號立法條例第一八條及第一九條暨附款(關於工業設備條件。)  《公報》第8期1963/02/23
第159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輸血將金第一次七十元以後每次九十元取消一九六一年第1507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7期1963/02/16
第159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救濟處職員團體增加三等科員一名稽查員三名汽車司機一名。  《公報》第7期1963/02/16
第1589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九五八年第143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按照一九六二年第158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修正(關于本省出產品征收原價百分一稅率。)  《公報》第6期1963/02/09
第1588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九六二年第1551號立法條例第七條修正(關于公務員住宅分配事宜。)  《公報》第6期1963/02/09
第1587號立法性法規, 設立本省民防隊(後備治安警察。)  《公報》第4期1963/01/26
第1586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六二年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十九條附款一內文修正(關于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出席証書)。  《公報》第4期1963/01/26
第1585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民事登記處手續費表。  《公報》第4期1963/01/26
第158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本省各醫院設立民事豋記站三處並直轄於民事豋記處長。  《公報》第4期1963/01/26
第158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四三五五一七,七一元以便追加一九六二年預算冊平常支出部門各項費用。  《公報》第3期1963/01/19
第1582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增加五號碼電錶新稅項。  《公報》第3期1963/01/19
第158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公佈一九六一年第1497號立法條例第三條及其附款(在澳門省內設立工廠)。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8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再公佈一九五八年第143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及其附款(澳門製造品或外地製品在澳改裝出口應納稅則)。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7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警察廳社會復員所章程。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7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澳門慈善印花稅總表第二三條內文。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77號立法性法規, 頒佈數立法性質條例以便在澳門省就地團體內增減職員。  《公報》第52期1962/12/31
第1576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公務員派赴遠東地區(帝汶) 服務旅費津貼表。  《公報》第52期196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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