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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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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1/M號訓令, 訂定商業銀行及銀號有關一九八○年度應繳付稽查稅其百分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一。 1981/03/07
第55/80/M號訓令, 訂定商業銀行及銀號有關一九七九年度應繳之稽查稅其百分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一。 1980/03/29
第23/79/M號訓令, 訂定一九七八年度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存資本暨公積金百分率之計算;商業銀行為百分之零點二,找換店為百分之一。 1979/02/24
第32/78/M號訓令, 訂定商業銀行及銀行有關一九七七年監察費之繳納為百分之○.二,銀號為百分之一。 1978/02/28
第29/77/M號訓令, 訂定一九七六年度有關百分率,在商業銀行及銀行為百分之零點二,在銀號為百分之一。 1977/03/05
第59/76號訓令, 規定在一九七五年度對於截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結存資本及公積金所征收之百分率,在商業銀行訂為百分之零點二,銀號則為百分之一,其繳付及征收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份內在銀行業務監察處辦理。 1976/03/13
29/3/2024 15:29:27 WF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