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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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1/98/M號法令, 設立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1998/01/05
第16/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副司長。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5/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2/DC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庫部活動組組長。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DC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公共支出處處長。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52/SAAEJ/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為澳門利宵中學提供清潔及看守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73/SATOP/97號批示, 捨棄以租賃方式批出之一幅位於氹仔之地段其中一部分,並同時批出該地段之一部分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72/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觀音菩薩文化中心──人工島」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71/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重建/擴建澳門社會工作司總大樓」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70/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連接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和畢仕達大馬路」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69/SATOP/97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供應附DNV保證書之兩部《DOEN DJ 170》噴水式推進器、兩枝《GWB 687/65》多功能機軸及兩部《TWIN DISC MG 5141, 1.17 : 1》減速器之合同之公證官員。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68/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建造大炮台博物館提供協調/顧問及監察服務合同訂立附註。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67/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關閘邊檢站大樓改善及修繕」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66/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沙梨頭北街防波堤及填海」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第17/SACE/97號批示, 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1997/12/31
澳門市政廳佈告, 《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副刊,
1997/12/31
第102/GM/97號批示, 設立負責訂定一九九八年本地區取得車輛之價格、氣缸容量及馬力特徵之委員會。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8/97/M號訓令, 修改八月四日第190/97/M號訓令(協調/監察澳門文化中心之工程)所指之支付期—— 廢止第190/97/M號訓令。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7/97/M號訓令, 許可修改就執行建造大炮台博物館提供協調/顧問及監察服務承攬工程而訂立之合同之金額 —— 廢止八月二十六日第226/96/M號訓令。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6/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關閘邊檢站大樓改善及修繕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5/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重建/擴建澳門社會工作司總大樓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4/97/M號訓令,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325/96/M號訓令(澳門文化中心大樓工程)之支付期 —— 廢止第325/96/M號訓令。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3/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黑沙環專業技術中學 —— G區—— 附加工作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2/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第二審法院及終審法院新設施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1/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為未來氹仔醫院設施進行填海之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80/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舊塔石衛生司大樓之澳門文化司署新設施圖則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79/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連接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和畢仕達大馬路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78/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黑沙環新填海區行人道 —— 行人天橋PP1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77/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黑沙環新填海區行人道 —— 行人天橋PP4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76/97/M號訓令, 修改六月三日第133/96/M號訓令(許可訂立為澳門國際機場提供一搜索拯溺及滅火船隻之合同)第一條所指之支付期 —— 一廢止第133/96/M號訓令。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275/97/M號訓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第二審法院及終審法院新設施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12/30
第61/97/M號法令, 核准一九九八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3刊,
1997/12/30
第11/97/M號法律, 許可總督於一九九八年內徵收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獲得其他對財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以及許可總督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錄或將登錄在一九九八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內之公共開支。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副2刊,
1997/12/30
更正, 八月二十一日第238/95/M號訓令之中文本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101/GM/97號批示, 核准財政司使用之信封式樣。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100/GM/97號批示, 延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存續期。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74/97/M號訓令, 許可就為澳門國際機場專屬水域之航標提供浮標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73/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立法會新大樓圖則」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72/97/M號訓令, 將第一審法院數名法官之定期委任續期。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71/97/M號訓令, 將數名檢察長之定期委任續期。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70/97/M號訓令, 延長數名檢察官之定期委任。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69/97/M號訓令, 訂定儲金局於一九九七經濟年度因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而有權收取之每年報酬。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68/97/M號訓令, 許可九八博覽會澳門代表團使用有關標誌。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67/97/M號訓令, 將總督作出與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有關之若干行為之本身權限授予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 司。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266/97/M號訓令, 廢止五月三十日第95/88/M號訓令、三月二十七日第55/89/M號訓令、四月六日第83/92/M號訓令及九月七日第181/85/M號訓令(政府許可)。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60/97/M號法令, 調整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69/95/M號法令。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59/97/M號法令,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7/12/29
第16/SACE/97號批示, 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及一名委員。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15/SACE/97號批示, 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委員會副主席。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14/SACE/97號批示, 將社會保障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及數名委員之定期委任及任期續期,並委任一名委員。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99/GM/97號批示, 委任健康檢查委員會,以便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五期警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之投考人進行身體檢查。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163/SATOP/97號批示, 委任代表澳門市政廳之海岸公有產權委員會之成員。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162/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港務局局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為澳門海事博物館之設施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161/SATOP/97號批示, 委任為澳門海事博物館之設施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務之合同之公證官員。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50/SAAEJ/97號批示, 給予《永援聖母會》行政公益法人之合法資格。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28/I/SAS/97號批示, 終止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一名副警務總長之定期委任,並使其返回治安警察廳及維持超額狀況。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21/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數名主管。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7/12/26
第265/97/M號訓令,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一九九七經濟年度第二追加預算。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64/97/M號訓令, 修改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將總督有關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63/97/M號訓令, 發行及流通以「虎年」為主題之特別郵票。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62/97/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觀音菩薩文化中心 —— 人工島」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61/97/M號訓令, 許可就「加強澳門文化中心工程計劃者之技術跟進」合同訂立附加合同。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60/97/M號訓令, 許可就「向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提供顧問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59/97/M號訓令, 許可就「第15/ED/97號 —— 蓮峰泳池第一期和第二期之改善及擴建」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58/97/M號訓令, 許可匯業保險(澳門)有限公司經營屬一般保險業務之「船殼險」及「船艇民事責任險」。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57/97/M號訓令, 核准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之標誌式樣。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256/97/M號訓令, 核准依法獲賦予刑事警察當局及刑事警察機關身分之經濟司人員之專用工作證式樣 —— 廢止九月二十四日第158/83/M號訓令。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58/97/M號法令, 許可規範同一供款人為退休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與為撫卹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不一致之情況。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7/12/23
第159/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副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將保養及清潔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之設施、保養及維修電話設備、保養冷氣系統以及保養及維修資訊設備等合同續期。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158/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台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為氣象雷達塔一部升降機提供保養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157/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台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總大樓兩部升降機提供保養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64/SAASO/97號批示, 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之主席。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36/1.1/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數名主管。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20/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一廳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19/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副司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18/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副司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17/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副司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2/DCO/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一組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1/DCO/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一組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7/12/17
第6/97/M號決議, 核准一九九八年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預算。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7/12/15
第255/97/M號訓令, 核准治安警察廳福利會一九九七經濟年度第一追加預算。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7/12/15
第254/97/M號訓令, 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之最高月薪額(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給付之損害賠償)——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7/12/15
第253/97/M號訓令, 許可設立一間現金速遞公司。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7/12/15
第57/97/M號法令, 修改第30/94/M號法令(司法事務司之組織結構)。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7/12/15
第56/97/M號法令, 解除位於伯多祿局長街面積為2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7/12/15
第154/SATOP/97號批示, 以轉讓方式將名為峰景酒店之建築物及位於灰爐斜巷之建築物讓給葡國,並以無償及租賃方式將上述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批給該國,以作為其駐澳門總領事館辦公大樓,並作為總領事及總領事館其他成員之官邸。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153/SATOP/97號批示, 以無償及租賃方式批出一幅位於外港填海區第四街區4b地段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之土地, 用作興建其駐澳門代表之辦事處及其人員之宿舍。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152/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民用航空局主席,以便其代表本地區修改為澳門國際機場提供拯救船隻之合同。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151/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民用航空局主席,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為澳門國際機場專屬水域之航標提供浮標訂立合同。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98/GM/97號批示, 委任經濟委員會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代表。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97/GM/97號批示, 重新給予一筆名為「經常性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環境委員會」之款項。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63/SAASO/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司長。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49/SAAEJ/97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執行「更換鮑思高中學球場之人造草皮」工程之合同之私人公證員。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48/SAAEJ/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總署署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更換鮑思高中學球場之人造草皮」之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13/SACE/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司司長。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12/SACE/97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委員會之成員。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7/12/10
第252/97/M號訓令, 許可就提供一輛雲梯車訂立合同。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7/12/09
第251/97/M號訓令, 核准澳門市政廳一九九七經濟年度第二追加預 算。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7/12/09
第250/97/M號訓令, 核准文化基金一九九七經濟年度第二追加預算。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7/12/09
第55/97/M號法令, 核准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 —— 若干廢止。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7/12/09
23/10/2025 19:01:22 BO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