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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公報》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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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百六十二元六毫為本澳參加布賒喇萬國展覽會經費。 | 《公報》第26期1935/06/29 |
第439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本年二月二日第419號立法條例注銷。 | 《公報》第26期1935/06/29 |
第438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澳門政府將一九三年八月十日第310號立法証書所定之借款一十二萬三千元內撥出一千五百元為購置自由車以便稽查電氣事務之用。 | 《公報》第26期1935/06/29 |
第437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鐵筋三會土章程第二款增加附款一條。 | 《公報》第26期1935/06/29 |
第436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本年七月一日起執行一九三五至一九三六年度(十八個月)平常預算冊。 | 《公報》第24期1935/06/20 |
第435號立法性法規, 飭公用徵收關前後街及皮樟堂巷地段二坵。 | 《公報》第21期1935/05/21 |
第43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本年三月二十三日第427號立法証書第一款第一六項所定電燈稽查稅期限著展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 | 《公報》第19期1935/05/11 |
批准一九一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國與別國所定海上商務條約原文, 統一海難救助若干法律規則國際公約(1910年9月23日於布魯塞爾)。 | 《公報》第19期1935/05/11 |
批准一九一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國與別國所定海上商務條約原文, 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10年9月23日於布魯塞爾)。 | 《公報》第19期1935/05/11 |
第432號立法性法規, 飭公用徵收河邊新街房屋二間。 | 《公報》第16期1935/04/20 |
第430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一宗該款一千四百五十二元以為中央召開屬地第一次經濟會議之費用由。 | 《公報》第13期1935/03/30 |
第42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款五百元以為本澳享食長俸之士兵而在中央居留者之醫藥費及殯殮費由。 | 《公報》第13期1935/03/30 |
第428號立法性法規, 修改關於爆炸品炮竹之取締章程內數條款由。 | 《公報》第13期1935/03/30 |
第424號立法性法規, 總合規定條例以定政府藥局供給文武職員又機關公用以及救傷所公用又貧民所用之藥料由。 | 《公報》第13期1935/03/30 |
第427號立法性法規, 按照一九三五年一月十日第24455號大總統令規定檢查電力營業公務稅率罰款期效手數料等條例由。 | 《公報》第12期1935/03/23 |
第426號立法性法規, 飭在一九三三年八月十日第310號立法証書規定所借之大借款一十二萬三千元壹款中得支購測量電力器具由。 | 《公報》第12期1935/03/23 |
第42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款一千八百一十六元九角三分以為馬交兵艦士兵百分之二五補助伙食之用由。 | 《公報》第12期1935/03/23 |
第8046號訓令, 飭各屬地憲報應將一九一零年本國所簽布些喇條約內關於泊船及協助暨救護船隻事宜照錄公布此令曾於一九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政府公報第187號刊行。 | 《公報》第19期1935/03/15 |
第423號立法性法規, 飭公用征收缸瓶巷號房屋。 | 《公報》第9期1935/03/02 |
第422號立法性法規, 改良工務廳工人組織。 | 《公報》第9期1935/03/02 |
第421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私人或機關團體請求挖掘路面以修造坑渠或安設自來水管或安設電線等管者當由該原請求人負責出資補填地面。 | 《公報》第9期1935/03/02 |
第420號立法性法規, 飭地段業主或團體凡將其所有地建築圍墻或建築屋宇時須負責建築行大路。 | 《公報》第9期1935/03/02 |
第1937號訓令, 禁止中國銀製成之銀條銀錠幣暨任何格式之銀器。 | 《公報》第44期1935/02/11 |
第419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板樟堂街第二十八號屋一部購拆為公益之用。 | 《公報》第5期1935/02/02 |
第418號立法性法規, 准給議事公局地段一段為牛畜豢養之用免予收費。 | 《公報》第5期1935/02/02 |
第417號立法性法規, 飭知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11號立法証書所定將一等電話員二缺二等電員四缺裁撤一案著自一九三五年七月一日起照舊恢復原職但郵電局應裁去二等分局長一缺嗣後凡有電話員缺出應改稱郵電局二等學習錄事。 | 《公報》第2期1935/01/12 |
第416號立法性法規, 飭自本年七月一日起應於預算冊內登入支款一千八百一十六元九毫三仙為支給馬交兵艦船員二成五膳費之用并飭該艦應只設司爐一員暨於本年度特開款項一宗以備本年度該項支銷。 | 《公報》第50期1934/12/15 |
第41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凡現役及長俸之軍官士兵在澳身故者應給助喪費。 | 《公報》第50期1934/12/15 |
第414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中學校教員團改組。 | 《公報》第50期1934/12/15 |
第41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中學校第一班至第九班實任教員減為七員。 | 《公報》第50期1934/12/15 |
第40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二千零八十六元七毫為支給工務廳職員長俸之用。 | 《公報》第42期1934/12/02 |
第340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40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 《公報》第48期1934/12/01 |
第339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39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 《公報》第48期1934/12/01 |
第338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38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 《公報》第48期1934/12/01 |
第320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20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 《公報》第48期1934/12/01 |
第300號立法性法規, 再公布一九三三年第300號立法證書連同中文譯稿一併刊行。 | 《公報》第48期1934/12/01 |
第412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本年八月十八日第395號證書延期至一九三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 | 《公報》第47期1934/11/24 |
第411號立法性法規, 飭設外來火柴消費稅每小盒征稅八文三厘。 | 《公報》第47期1934/11/24 |
第410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大堂前地地段一部買收以為展拓皮梓堂巷之用。 | 《公報》第47期1934/11/24 |
第409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白鴿巢前地及大三巴街地段買收以為展拓連勝街大三巴街之用。 | 《公報》第47期1934/11/24 |
第408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茨林圍第五巷葵寮數間買收。 | 《公報》第47期1934/11/24 |
第407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河邊新街及媽閣廟前地屋宇數間買收。 | 《公報》第47期1934/11/24 |
第406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百二十五元即一千士姑度為葡京地理學會與澳門學校通訊費之用。 | 《公報》第45期1934/11/10 |
第405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政府將現有屋宇及將來所有屋宇如認為合宜時得依一九三年四月十日第288號立法証書第四九款規定將其拍賣。 | 《公報》第42期1934/10/20 |
第403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千零五十一元三毫六仙為支給工務廳職員長俸之用。 | 《公報》第42期1934/10/20 |
第39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澳門征收業鈔章程第一七零款。 | 《公報》第42期1934/10/20 |
第401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准由澳門政府於一九三四至一九三五年度預算冊內加列一千士姑度折合元數以撥助葡京地理學會經費為澳門學校通訊費之用事。 | 《公報》第41期1934/10/13 |
第40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款十元零五角以為購買關於航行紹海區域及船名書籍一本事。 | 《公報》第40期1934/10/06 |
第40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鐵筋三合土章程。 | 《公報》第38期1934/09/22 |
第380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萬元為支還莫甚鼻基省墊支澳門充軍兵士費用事。 | 《公報》第37期1934/09/15 |
第399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一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329號立法証書內增加數條。 | 《公報》第36期1934/09/08 |
第39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郵電局管理機器之員應名為機器佐并定為永遠僱傭職。 | 《公報》第36期1934/09/08 |
第397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千九百四十六元六毫四仙為本年度軍醫上校一員薪俸之用。 | 《公報》第36期1934/09/08 |
第396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互助會會員繳費及領卹方法事。 | 《公報》第35期1934/09/01 |
第39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六百四十七元九毫為支給郵電局職員一九三至一九四年度第四季應收佣金之用。 | 《公報》第31期1934/08/04 |
第391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解釋澳門水師廠實職員丁及別項職員享受長俸及津貼之權。 | 《公報》第28期1934/07/14 |
第393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萬三千元為莫甚鼻基土兵隊到澳填防經費之用。 | 《公報》第26期1934/06/30 |
第392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佰六十五元為支給晏高喇省財政廳三等主事博地利應收長俸之用。 | 《公報》第26期1934/06/30 |
第389號立法性法規, Mandando entrar em vigor, a partir de 1 de Julho do corrente ano, o orçamento da receita e a tabela de despesa ordinária para o ano económico de 1934-1935. | 《公報》第25期1934/06/30 |
第384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澳門魚務生意著定澳自由營業事。 | 《公報》第26期1934/06/30 |
第390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籤舖票白鴿票山票聯合為一種承充事業。 | 《公報》第26期1934/06/30 |
第388號立法性法規, 飭於衛生廳職責內增加保嬰事務。 | 《公報》第23期1934/06/09 |
第38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軍事廳第一局副局長之職責。 | 《公報》第23期1934/06/09 |
第38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路環船政分局裁撤改設海島市船政分局并將葡籍司舵一缺裁去。 | 《公報》第23期1934/06/09 |
第38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百二十一元二亮七仙為支給軍醫上校澳門衛生廳長一個月薪俸之用。 | 《公報》第21期1934/05/26 |
第38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49號立法証書核准之印花章程附表第一百項D種修正文字。 | 《公報》第20期1934/05/19 |
第382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百八十元為支給土兵隊及屬地展覽會音樂隊經費之用。 | 《公報》第20期1934/05/19 |
第381號立法性法規, 准給海島市議事公局地段一坵為建造貧民房屋葵寮之用。 | 《公報》第20期1934/05/19 |
第379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六百八十四元四毫為郵電局職員本年第三季五厘佣金之用。 | 《公報》第16期1934/04/21 |
第377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元以補充預算冊內澳門參加葡京屬地展覽會經費五千元之內以便支用事。 | 《公報》第16期1934/04/21 |
第378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五百六十一元七毫六仙為支給郵電局職員本年度第一第二季五厘佣金之用。 | 《公報》第15期1934/04/14 |
第376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因政府產業或管理財產等事如與私家訂立合同俱在財政廳繕立。 | 《公報》第15期1934/04/14 |
第375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年四月十日第288號立法條例內所定購建或修整房屋以便公職人員居住一節著停止執行。 | 《公報》第15期1934/04/14 |
第374號立法性法規, 飭知郵政儲金部遇有訴訟事務除對於立契官外凡法院及官廳均免納印花等稅。 | 《公報》第15期1934/04/14 |
第373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一九三四年七月一日起將澳門憲報報費及私家告示告白等費增加。 | 《公報》第15期1934/04/14 |
第372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文員裕後會及海陸軍三畫裕後會繳費及支給給卹金方法著彙成規條以便遵守事。 | 《公報》第10期1934/03/10 |
第37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一度預算冊第九五款經費增加三萬二千六百一十九元六毫一仙為支給一九三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328號立法証書規定新委職員薪俸之用至本年一月三十日第364號立法証書所定之特別款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元九毫八仙應行注銷。 | 《公報》第9期1934/03/03 |
第37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第80號札諭核准之澳門消防隊章程第十款規定。 | 《公報》第8期1934/02/24 |
第368號立法性法規, 飭海島市公鈔局委員及收銀員缺應以財政班次一員充當由政府依據財政廳長荐任派充作為差委職。 | 《公報》第8期1934/02/24 |
第359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一九二年九月六日第64號立法証書應行注銷另定澳門巡河船助理員丁額數表施行。 | 《公報》第6期1934/02/10 |
第366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二元九毫七仙以支給農林局一九三年十一月至一九三四年六月份經費事。 | 《公報》第5期1934/02/03 |
第367號立法性法規, Verificando e declarando de utilidade pública e urgente, para o alargamento da Travessa do Paiva, a expropriação do prédio n.º 46 da Rua de S. Lourenço.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65號立法性法規, Determinando que os vencimentos do médico-cirurgião, contratado para o quadro sanitário de Macau, sejam fixados na importância correspondente aos de médico de 1ª classe do mesmo quadro, e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507,74 para pagamento da diferença para completar o vencimento do médico de 1ª classe ao médico de 2ª classe, contratado, especializado em cirurgia.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64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34.184,98, destinado ao pagamento dos encargos resultantes da criação de lugares a que se refere 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28, de 31 de Outubro de 1933.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63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suplementar de $1.679,00, destinado à aquisição de aparelhos, instrumentos, utensílios e ferramentas para a Repartição dos Correios e Telégrafos.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62號立法性法規, Criando as rubricas de receita orçamental «Taxa de consumo sôbre o cimento estrangeiro» e «Taxa de consumo sôbre o café estrangeiro».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61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2.568,10, destinado a satisfazer os encargos resultantes do aumento do quadro do pessoal do Corpo de Salv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60號立法性法規, Alterando as disposições dos artigos 176.º e 179º do regulamento para o comércio de armas, munições e explosivos e indústrias de panchões e fogos de artifícios, aprovado pel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42, de 16 de Dezembro de 1933.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58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419,47, para satisfação das despesas a que se refere o artigo 264.º do decreto-lei nº 23229, de 15 de Novembro de 1933.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57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1.010,64, para satisfação das despesas a que se referem os artigos 17.º e 18º do decreto-lei n.º 23229, de 15 de Novembro de 1933.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56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1.011,29, destinado a satisfazer o encargo resultante da criação de dois lugares para os serviços designados n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321, de 27 de Setembro de 1933.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55號立法性法規, Aditando dois artigos ao regulamento para a concessão de terrenos na colónia de Macau, aprovado pel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18, de 19 de Maio de 1928. | 《公報》第4期1934/01/30 |
第354號立法性法規, 飭設立六毫稅費一種凡證明貨物出產地或証明行李由本地出口者用之「暨解明印花章程一款之意義」 | 《公報》第4期1934/01/27 |
第35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三三至一九三四年一年度預算冊第四章第九十五款附表改用別表代之。 | 《公報》第3期1934/01/20 |
第35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工務廳職員代私家繪圖時應收之公費。 | 《公報》第2期1934/01/13 |
第35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工務廳職員代私家繪圖時應收之公費。 | 《公報》第2期1934/01/13 |
第349號立法性法規, 准將交通章程修正數條。 | 《公報》第2期1934/01/13 |
第348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疑項一宗該銀五千元為屬地展覽會第一次開會本澳參加之經費。 | 《公報》第2期1934/01/13 |
第347號立法性法規, 飭由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凡陸軍三畫四畫及同等官士在澳門服務者每日給補助費加足二元。 | 《公報》第2期1934/01/13 |
第34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水上警察增加十五名。 | 《公報》第51期1933/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