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禁止出口/進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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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摘要 日期 ▼
第1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第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19/02/18
第3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397(2017)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2018/02/05
第38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75(2017)號決議。 2017/11/06
第33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2371(2017)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2017/10/04
第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任何含有西布曲明的藥物或原料進口。 2011/01/31
第3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進口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 2010/12/13
第25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以及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 諮詢或訓練。 2010/09/13
第2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相關物資予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府實體和個人,並禁止向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 府實體和個人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2010/09/13
第25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以及各類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有關物項的備件到厄立特里亞, 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出售、轉移、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援助、諮詢或培訓,不論其是否源自該國境內。 2010/09/13
第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807(2008)號決議第一段規定,並經第2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實施的禁令延長。 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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