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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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及第1727(2006)號決議。 2007/11/05
第2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2007/08/20
第2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有關材料,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2007/08/20
第2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31(2006)號決議。 2007/08/06
第1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向黎巴嫩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各類有關物資,以及禁止向黎巴嫩境內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與提供、生產、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訓練或援助。 2007/05/28
第6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由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禁止措施不適用。 2007/02/22
第2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中止針對原產於利比里亞的圓木和木材製品的制裁措施。 2007/01/29
第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2007/01/22
第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的措施。 2007/01/15
第3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20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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