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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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2/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05/01/26
第1/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05/01/26
第24/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4/12/29
第23/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為澳門文化中心購置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2004/12/15
第22/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該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AFIS )升級設備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2004/11/10
第21/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美化修葺路環舊城區”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38期,
第二組,
2004/09/22
第20/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支援及回應處理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34期,
第二組,
2004/08/25
第19/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32期,
第二組,
2004/08/11
第18/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作為簽訂合辦《法律草擬深化課程——當今中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培訓班》的協議書的簽署人 《公報》第31期,
第二組,
2004/08/04
第17/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為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提供互動式語音回應及錄音整合系統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30期,
第二組,
2004/07/28
第16/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支援及回應處理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24期,
第二組,
2004/06/16
第15/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作為與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簽訂合辦法律草擬深化課程的協定的簽署人 《公報》第15期,
第二組,
2004/04/14
第14/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04/03/24
第13/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 供應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影音廣播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11期,
第二組,
2004/03/17
第12/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 供應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資訊系統解決方案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10期,
第二組,
2004/03/10
第11/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4/02/25
第10/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資訊設備系統AS/400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4/02/25
第9/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資訊設備系統S/390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4/02/25
第8/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資訊設備系統S/390的軟件租賃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4/02/25
第7/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4/02/25
第6/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4/02/25
第5/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盧廉若公園茶藝博物館”承攬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4/02/25
第4/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改善盧廉若公園“春草堂”設施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4/02/25
第3/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興建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4/02/18
第2/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興建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4/02/04
第1/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內部裝修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4/02/04
第5/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印務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及安裝電腦直接造版系統設備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2003/09/03
第4/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2003/08/13
第3/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公報》第31期,
第一組,
2003/08/04
第2/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購買為該局提供電子政府基建整合方案(EGI)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3/05/14
第1/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主持就職及接受宣誓的權限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3/02/12
第4/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關於登記局及公證署的辦公時間。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2002/10/30
第3/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五月十五日第4/2000號批示。 《公報》第27期,
第二組,
2002/07/03
第1/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設立“修正市政條例工作小組”和“評估民政總署權限工作小組”。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2/01/30
第5/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2001/12/19
第4/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2001/11/21
第3/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印務局局長,作為為印務局印刷暨裁切工場提供及安裝R702 3B兩色印刷機的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01/10/24
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在甄選及錄用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時應遵守的一般指導規定。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2001/10/08
第1/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務局局長。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1/02/21
第15/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購置自動化指紋識別系統(AFIS)的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0/12/27
第14/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關於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法務局局長。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2000/11/08
第13/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命令各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的領導人,應從領導或主管人員當中又或行政委員會或等同機關成員之中,指定若干工作的負責人。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00/10/25
第12/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以主客戶身份作為以特別價格提供財貨及服務的協議書的簽署人。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2000/08/16
第1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規定所有公共部門應設置兩塊用作張貼資訊性文件的信息佈告板——廢止七月竹十八日第70/GM/88號批示。 《公報》第29期,
第一組,
2000/07/17
第10/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修訂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41/GM/94號批示附件的有關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葡文縮寫CAIP)的程序及運作規範內的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內容。 《公報》第28期,
第一組,
2000/07/10
第9/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立法事務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8/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律翻譯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7/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印刷局局長。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6/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5/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事務局局長。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4/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3/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成立跟進行政法務範疇施政報告工作小組。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00/04/10
第2/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2000/03/29
第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實體,包括臨時市政機構及公務法人,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接待職務時必須識別其身份。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0/02/08
4/7/2025 10:29:28 BO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