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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公報》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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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SAS/95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廳廳長。 |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5/12/27 |
第162/SATOP/95號批示,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董事長。 |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5/12/27 |
第161/SATOP/95號批示, 將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董事長免職。 |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5/12/27 |
第24-A/DIR/95號批示, 將若干特定權限轉授予廳長及處長 - 廢止第16/DIR/91號批示第一款和第三點二款之規定。 |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5/12/27 |
第22/DIR/95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兩名副司長。 |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5/12/27 |
第87/GM/95號批示, 規範在共和國總統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之電視節目時段。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86/GM/95號批示, 訂定不受對外貿易活動制度約束之煙草製成品及酒精飲料之進口及出口數量。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85/GM/95號批示, 為配額貨物之出口而發出澳門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比率定為百分之零點七。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84/GM/95號批示, 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籌設委員會之任期延長九十天。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36/95/M號訓令, 將若干必需之權力授予派駐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以便其能代表本地區作為增加該公司資本之公證書之簽署人。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35/95/M號訓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建造視學藝術學校以及澳門貿易暨旅遊學校」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34/95/M號訓令, 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擴建水警稽查隊海上巡邏處」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33/95/M號訓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提供及安裝黑沙環消防行動站玻璃鋁框」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32/95/M號訓令, 許可修改十月二十三日第279/95/M號訓令(在仁伯爵綜合醫院新消毒中心安裝一固定設備)第一條所訂定之支付期。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31/95/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控制新口岸填海區林蔭道及停車場之質量」訂立合同。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30/95/M號訓令, 調整法定利率--廢止十月十九日 第214/92/M號訓令。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29/95/M號訓令, 訂定空運經營人之最低公司資本及公司結構。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28/95/M號訓令, 訂定使用澳門民用航空基礎設施或飛越屬澳門之空氣空間之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之民事責任限度。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27/95/M號訓令, 訂定在澳門登記之公共客運航空器機艙內航行人員數目之下限。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26/95/M號訓令, 訂出發出居住證明之費用及應遵守之程序。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25/95/M號訓令, 定出因管理居屋信貸補貼基金而須歸予儲金局之年度報酬。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24/95/M號訓令, 核准以葡語為授課語言之基礎教育(小學教育)第一階段之教師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組織以及學習計劃。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71/95/M號法令, 引入過渡措施,以減輕在未及時履行有關特許合同內所定溢價金債務之情況下所適用之處罰制度內之處罰。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70/95/M號法令, 核准《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廢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5/12/26 |
第37/SAAEJ/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體育總署署長,以便就取得「體育醫學中心之醫療設備」訂立合同。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36/SAAEJ/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體育總署署長,以便就取得「體育暨運動學校之生物機械分析設備」訂立合同。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35/SAAEJ/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體育總署署長,以便就取得「體育醫學中心之醫療設備」訂立合同。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9/SASAS/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社會工作司司長,以便其作為出售一獨立單位之公證書之簽署人。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8/SASAS/95號批示, 將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之主席及委員之委任續期。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7/SASAS/95號批示, 將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主席及副主席之定期委任以及委員之委任續期。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5/SASAS/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一學士,以便就取得使用有定期班次之集體運輸服務之月票訂立若干合同。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156/SATOP/95號批示, 委任澳門民用航空局副主席。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72/SAEF/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財政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提供澳門外地勞工之管理資訊系統訂立合同。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71/SAEF/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司長,以便其代表該司作為設施之管理、保安及維修合同之簽署人。 |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5/12/20 |
第83/GM/95號批示, 訂定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償(司法文員及服務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補償)。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82/GM/95號批示, 調整社會保障制度之福利金--若干廢止。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81/GM/95號批示,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其名稱後改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80/GM/95號批示, 修正澳門藝術節之組織架構及參與--廢止第81/GM/93號有關澳門藝術節之批示。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23/95/M號訓令, 許可就提供一「澳門外地勞工之管理資訊系統」訂立合同。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22/95/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黑沙環消防行動站「鋁框」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21/95/M號訓令, 將權限授予里斯本澳門辦事處主任,以便許可將無用之耐用品報銷,以及將來將之公開拍賣或毀滅。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20/95/M號訓令, 修改七月十九日第211/93/M號訓令(設計、建造及經營澳門污水處理站“固體階段”)訂定之支付期。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19/95/M號訓令, 修改十月二日第268/95/M號訓令(提供一氣象雷達予澳門國際機場)訂定之支付期。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18/95/M號訓令, 修改九月十二日第192/94/M號訓令(設計、建造及經營氹仔污水處理站)訂定之支付期。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17/95/M號訓令, 修改一月十八日第7/93/M號訓令(設計、建造及經營澳門半島污水處理站“液體階段”)訂定之支付期。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16/95/M號訓令, 修改陸路及海路運費應得部分--廢止九月十六日第173/91/M號訓令。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15/95/M號訓令, 設立離島財政分處,其運作期直至本經濟年度結束止。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314/95/M號訓令, 許可設立名為《百匯兌換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69/95/M號法令, 調整適用於無線電服務之收費及罰款之總表--廢止十一月九日第76/92/M號法令。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68/95/M號法令, 訂定在鏡湖醫院進行全科實習之醫生應遵守之規則。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67/95/M號法令, 禁止在動物賽跑場地使用及持有手提電話及類似設備。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66/95/M號法令,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公報》第51期, 第一組, 1995/12/18 |
第10/SAJ/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限予司法警察司司長。 |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5/12/13 |
第154/SATOP/95號批示, 委任燃料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代表。 |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5/12/13 |
第79/GM/95號批示, 終止法院一名司法參事之定期委任。 |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5/12/13 |
第65/95/M號法令, 使刑事訴訟法例配合新《刑法典》。 |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5/12/11 |
第64/95/M號法令, 修改各政務司辦公室之組成。 |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5/12/11 |
第45069號法令, 該法令通過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海牙簽訂《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之修改議定書。 |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5/12/11 |
第26706號法令, 該法令通過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訂於華沙之《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及其附加與最後議定書。 |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5/12/11 |
第72/95號規範性批示, 一九四八年八月十日外交部通告,該通告附有該公約及其議定書。 |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5/12/11 |
第155/SATOP/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就執行「澳門文化中心地基工程之A、B、C、D、G、E、F及H區之避雷網絡以及住宅污水及雨水網絡」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5/12/06 |
第153/SATOP/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房屋司司長,以便就執行「在嘉翠麗大廈──B座安裝升降機」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5/12/06 |
第313/95/M號訓令, 為商標註冊之效力,核准產品及勞務之分類表。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副刊, 1995/12/05 |
第78/GM/95號批示,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規定之制度所訂定之A、B、C及E化學物質表。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77/GM/95號批示,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提供有薪服務時應收金額之計算表--廢止三月二十七日第43/GM/89號批示。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12/95/M號訓令, 許可修改二月二十七日第59/95/M號訓令(「澳門博物館之館內工程計劃」)之支付期--廢止二月二十七日第59/95/M號訓令。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11/95/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在嘉翠麗大廈--B座安裝升降機」訂立合同。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10/95/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建造視覺藝術學校及澳門貿易暨旅遊學校」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09/95/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建造「馬場寶利閣大廈托兒所」訂立合同。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08/95/M號訓令, 許可更改十月十六日第275/95/M號訓令(協調/監察澳門文化中心工程)之獲判給人。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07/95/M號訓令, 核准澳門市政廳一九九五經濟年度第二追加預算。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06/95/M號訓令, 訂定保護商標法規規定之行為所應繳付之費用以及徵收費用之時間及方式。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05/95/M號訓令, 在行政法院設立一個新程序科及修改其人員編制。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304/95/M號訓令, 以定期委任制度委任澳門各法院之司法參事。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63/95/M號法令, 核准新居民身分證式樣及修改一月二十七日第6/92/M號法令(規範居民身分證之發出)。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62/95/M號法令, 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
《公報》第49期, 第一組, 1995/12/04 |
第49-I/SAS/95號批示, 委任司法警察司司長。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151/SATOP/95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澳門民用航空局局長,以便就取得輔助澳門國際機場之一氣象雷達訂立合同。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70/SAEF/95號批示, 給予澳門藝術節一筆款項。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69/SAEF/95號批示, 給予國際音樂節一筆款項。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68/SAEF/95號批示, 給予里斯本澳門聯絡處一筆款項。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67/SAEF/95號批示, 調整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中葡土地小組葡方代表處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組成。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76/GM/95號批示, 委任旅遊培訓學院院長。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75/GM/95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為司法官培訓中心之教員。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26/DIR/95號批示, 關於轉授若干權限予經濟司工業廳代廳長事宜。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25/DIR/95號批示, 關於轉授若干權限予工業廳代廳長事宜。 |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5/11/29 |
第303/95/M號訓令, 發行及流通以「十二生肖」為主題之特別郵票。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5/11/27 |
第302/95/M號訓令, 發行及流通以「澳門國際機場」為主題之特別郵票。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5/11/27 |
第61/95/M號法令, 重組財政司 —— 若干廢止。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5/11/27 |
第60/95/M號法令, 修改九月二十四日第6l/90/M號法令第三十條 及第五十一條(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5/11/27 |
第59/95/M號法令, 規範自願中斷懷孕。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5/11/27 |
批示, 關於批准澳門與馬來西亞政府之空中運輸協定之。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5/11/27 |
批示, 關於批准澳門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之空中運輸協定之。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5/11/27 |
批示, 關於批准澳門與泰王國政府之空中運輸協定之。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5/11/27 |
第19-I/SATOP/95號批示,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監事會一名成員。 |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1995/11/22 |
第17-I/SATOP/95號批示, 命令終止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監事會一名學士之職務。 |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1995/11/22 |
第150/SATOP/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就「修葺及改善嘉樂庇大橋」承攬工桯訂立合同。 |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1995/11/22 |
第74/GM/95號批示, 委任一名中級法院法官擔任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之職務。 |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1995/11/22 |
第58/SAS/95號批示, 為晉升至上一級職位之效力,副警司或副一等區長之職位之最低停留時間縮短為一年。 |
《公報》第47期, 第一組, 1995/11/20 |
更正, (第55/95/M號法令)。 |
《公報》第47期, 第一組, 199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