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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公報》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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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號省令, 對於幸運博彩、賽狗及回力球各專營公司按照有關批給章程而執行之罰款訂定其分配辦法。 | 《公報》第8期1975/02/22 |
第5/75號省令, 在當地市場的貨物、食、用品及其他物品包括旅行票,訂價必須採用葡國海外銀行發行的貨幣。 | 《公報》第6期1975/02/08 |
第4/75號省令, 調整銀行業務監察處長期散工團體。 | 《公報》第6期1975/02/08 |
第3/75號省令, 修正經四月廿八日第16/73號立法條例修正之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六日第1745號立法條例第七條條文(澳門治安警察廳福利會行政委員會)。 | 《公報》第6期1975/02/08 |
第1/75號省令, 未經銀行業務監察處之預先許可,任何設於澳門之信用機構不得開設辦事處。 | 《公報》第5期1975/02/01 |
第706/74號國令, 關於澳門電力有限公司向葡國海外銀行借款澳門幣弍千萬元准由澳門政府保證其本利清還 | 《公報》第1期1975/01/04 |
第419/73號國令, 修正路政章程數條文 | 《公報》第1期1975/01/04 |
第808/74號部令, 着將修正路政章程數條文之八月二十一日第419/73號國令伸展至澳門 | 《公報》第1期1975/01/04 |
第714/74號法令, 訂定武裝部隊永久性團體士官得申請轉為後備軍人之條件 | 《公報》第1期1975/01/04 |
聲明書, 修正訂定現役及後備三軍部隊軍官及士官薪俸之九月三十日第498-E/74號法令內文 | 《公報》第1期1975/01/04 |
第315/74號訓令, 規定治安警察福利會會員月費係按照各該會員基薪及補助金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並將尾數調整為一元或五角。 | 《公報》第52期1974/12/31 |
第37/74號省令, 著將九月二十五日第28/74號省令第二條所指之收費,在澳門郵電廳電話服務章程附表所載者予以更改。 | 《公報》第52期1974/12/31 |
第36/74號省令, 調整五月十二日第19/73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所指之澳門治安警察廳復原所合約人員團體。 | 《公報》第52期1974/12/31 |
第35/74號省令, 核准一九七五年度總預算冊之收入並訂定其應遵原則--核准本省一九七五年度總預算冊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公報》第52期1974/12/31 |
第34/74號省令, 著本省各機關增設及撤銷若干職缺。 | 《公報》第52期1974/12/31 |
第33/74號省令, 重新訂定第275號款項之名稱--第二三級之五七點三--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係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第163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附屬工商業總表--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1632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一一及一五條條文。 | 《公報》第52期1974/12/28 |
第32/74號省令, 訂定津貼額給與已撤銷之互助會與陸軍士官互助會居住在澳門之會員受益人--撤銷一九三四年三月三日第372號立法條例第九至十七條條文。 | 《公報》第52期1974/12/28 |
第31/74號省令, 按照十月十日第1/74號部長立法條例第一條二款之規定,訂定給予公務員每月補助金額(澳門幣)。 | 《公報》第47期1974/11/26 |
第30/74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份給與十月十日第1/74號部長立法條例第四條所指之公務員以聖誕補助金,並應遵守該條例之規定。 | 《公報》第47期1974/11/23 |
第29/74號省令, 核准「奇珍」銀號改組為「奇珍」銀行。 | 《公報》第39期1974/09/28 |
第28/74號省令, 核准澳門郵電廳電話用戶服務章程。 | 《公報》第38期1974/09/25 |
第27/74號省令, 著在衛生救濟廳長期散工團體增設縫紉女工一缺又規定一九三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第2662號訓令所指之仁伯爵醫院駐院修女人數為十六人。 | 《公報》第38期1974/09/21 |
第26/74號省令, 訂定澳門跨海大橋之收費制度。 | 《公報》第37期1974/09/18 |
第25/74號省令, 訂定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第六條所指之呈文紙稅為二元並修訂六月十八日第3/7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表內若干稅收。 | 《公報》第37期1974/09/14 |
第24/74號省令, 修訂核准澳門省體育運動章程之一九六○年十一月五日第1470號立法條例內文。 | 《公報》第37期1974/09/14 |
第23/74號省令, 核准以省貯備金四十萬元貸給澳門社會福利處作為資助該項貸款將在財政廳簽訂合約,分十年期攤還,不計利息。 | 《公報》第35期1974/08/31 |
第22/74號省令, 修訂政府屋宇承租規則。 | 《公報》第34期1974/08/24 |
第21/74號省令, 撤銷五月二十五日第14/74號省令第二及第三條條文又規定澳門回力球有限公司入場券應征收之稅並依照該省令第一條規定之制度辦理。 | 《公報》第30期1974/07/27 |
第20/74號省令, 保留海島港務分所直屬澳門港務局--撤銷一九三四年六月九日第386號立法條例。 | 《公報》第30期1974/07/27 |
第97/74號訓令, 規定所有的士必須安裝由交通委員會核准款式並經檢定及加鎖之計程錶方得行駛。 | 《公報》第27期1974/07/06 |
第19/74號省令, 訂定黃金入口及復出口發給准照之新規定。 | 《公報》第26期1974/06/29 |
第6/74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的士載客運輸章程。 | 《公報》第25期1974/06/26 |
第5/7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出口准照、證書、來源證及國家來源證上所聲明之運費--用作以到岸價格(C.I.F)為根據之出口活動--不得超過經濟廳依據現行法例訂定而經總督核准之有關表所指之百分率--修訂七月十一日第24/73號立法條例第八條一款內文。 | 《公報》第25期1974/06/22 |
第4/7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第163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附屬工商業總表以及該章程數條文。 | 《公報》第25期1974/06/22 |
第18/74號省令, 撤銷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第1721號立法條例第二至四條內文。 | 《公報》第25期1974/06/22 |
第17/74號省令, 著在本省數機關增設數職缺。 | 《公報》第25期1974/06/22 |
第16/74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七及第四十條各增設數附款。 | 《公報》第25期1974/06/22 |
第3/74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印花稅總表以便代替附屬於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所核准章程之附表連同後來所受到之修正。 | 《公報》第24期1974/06/18 |
第15/74號省令, 調整有關電話搬遷之規定及稅收--撤銷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852號立法條例。 | 《公報》第24期1974/06/15 |
第2/7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九日第163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房屋業鈔章程第三條一七及一八款內文--撤銷一九六九年六月七日第1793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條文。 | 《公報》第22期1974/06/01 |
第1/74號立法性法規, 修訂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三九條條文。 | 《公報》第21期1974/05/29 |
第14/74號省令, 規定澳門回力球有限公司之入場券須受有關章程所指之收銀與慈善印花稅以及旅遊宣傳基金稅所管制,係按照十二月卅一日第31/73號立法條例與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所訂定之條件及條文辦理。 | 《公報》第21期1974/05/25 |
第13/74號省令, 關於新聞旅遊處設備及活動之一切開支及其他負擔著由澳門旅遊基金撥還給國庫。 | 《公報》第19期1974/05/11 |
第12/74號省令, 規定路環火力發電廠承建合約所引起澳門電力有限公司與日本三菱集團間之協議支付由大西洋海外匯理銀行及國家發發銀行或其中任何一間按照一月十六日第11/74號省令規定所開立之銀行保證、透支戶及其他財政活動免繳印花稅。 | 《公報》第19期1974/05/11 |
第11/74號省令, 規定由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為建築路環發電廠而輸入之所有物料及器材,除印花稅外,免繳消費稅及其他有關之稅。 | 《公報》第19期1974/05/11 |
第10/74號省令, 修正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16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政府公地之佔用及批給章程第一○○條條文。 | 《公報》第19期1974/05/11 |
第9/74號省令, 規定治安警察廳等女警員之訓練期為十五個星期在訓練期內,其薪酬及權利與等警員同。 | 《公報》第17期1974/04/27 |
第8/74號省令, 准省貯備基金貸給澳門市政廳一百萬元分十二年攤還周息百分之二。 | 《公報》第15期1974/04/13 |
第7/74號省令, 核准「南通銀行」(譯音)銀號改為「南通銀行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公報》第13期1974/03/30 |
第6/74號省令, 規定醫生及護士連同舁工人倘陪同病人往香港時得享受經十一月三日第212/73號訓令修正之一九六九年七月十日第9080號訓令第一五條一款三項所指之權利及領取出差津貼所定應得之百分率。 | 《公報》第11期1974/03/16 |
第5/74號省令, 更換十一月十日第7/73號省令附表(每月基薪及補助金)。 | 《公報》第9期1974/03/02 |
第4/74號省令, 規定都市美化委員會之組織--著將一九四○年三月九日第658號立法條例、三月三十一日第11/73號立法條例及一九六四年二月八日第7468號訓令予以撤銷。 | 《公報》第8期1974/02/23 |
第3/74號省令, 修正十二月廿九日第10/73號省令第三條二款內文。 | 《公報》第7期1974/02/16 |
第2/74號省令, 組織澳門廣播電台行政委員會--著將原隸屬於郵電廳之廣播電台就地人員團體轉入新聞旅遊處。 | 《公報》第3期1974/01/19 |
第1/74號省令, 核准新聞旅遊處諮請財政廳供給本省硬幣以編造套庄硬幣售給遊客及硬幣蒐集者。 | 《公報》第3期1974/01/19 |
第31/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逸園狗有限公司賽狗入場券按券價每張征稅百分之二十─ - 撤銷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五日第1763號訓令。 | 《公報》第52期1973/12/31 |
第11/73號省令, 核准本省一九七四年度總預算冊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公報》第52期1973/12/31 |
第10/73號省令, 著在本省各機關增設及撤銷數職缺。 | 《公報》第52期1973/12/29 |
第30/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四七及六二條條文。 | 《公報》第51期1973/12/22 |
第28/73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修正七月十一日第24/73號立法條例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各條文。 | 《公報》第51期1973/12/22 |
第29/73號立法性法規, 擴充銀行業務監察處職權-撤銷七月十一日第25/73號立法條例。 | 《公報》第50期1973/12/15 |
第9/73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份發給現職或退休公務員連同由省預算冊負擔恤金之領受者及退役軍人以相等於同月一日所收月薪或恤金之臨時性津貼。 | 《公報》第50期1973/12/15 |
第27/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各項稅政及訂定一九七四年度本省總預算冊應遵守原則。 | 《公報》第49期1973/12/13 |
第26/73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英坭,氣體燃料,汽油及礦物燃料油之消費稅予以調整。 | 《公報》第48期1973/12/01 |
第8/73號省令, 修正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第1250號立法條例第三條條文(給與評價員以津貼額)。 | 《公報》第48期1973/12/01 |
第183/72號國令, 追認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維也納簽訂之領事關係協議。 | 《公報》第45期1973/11/10 |
第7/73號省令, 訂定公務員每月基薪及補助金額並著由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公報》第45期1973/11/10 |
第6/73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四年本省總預算冊收入部門增設一科目並列為第七章第七三條。 | 《公報》第43期1973/10/27 |
第5/73號省令, 著在本年度本省收入預算冊增設一科目並列為第四章第三八條A。 | 《公報》第43期1973/10/27 |
第4/73號省令, 規定幸運博彩監督之職級相等於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九一條附款一所指之L字級。 | 《公報》第38期1973/09/22 |
第3/73號省令, 修正十二月三十日第38/72號立法條例第五條條文。 | 《公報》第35期1973/09/07 |
第25/73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銀行業務監察處之職權予以擴充。 | 《公報》第27期1973/07/11 |
第24/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製成品輸往所有國家及地區時須申領由本省經濟廳發給之來源證 - 在發行銀行貯備外幣之最低額。 | 《公報》第27期1973/07/11 |
第23/73號立法性法規, 實施澳門省立法會章程。 | 《公報》第27期1973/07/11 |
第2/73號省令, 著在治安警察廳合約人員團體內增設U級打字員二缺。 | 《公報》第27期1973/07/11 |
第1/73號省令, 訂定每月給與財政廳長津貼費為二千五百士姑度。 | 《公報》第26期1973/06/30 |
第22/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及實施政府空地以公開開投方式批給章程。 | 《公報》第20期1973/05/19 |
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槍械及彈藥章程。 | 《公報》第20期1973/05/19 |
第20/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二六條條文。 | 《公報》第19期1973/05/12 |
第19/73號立法性法規, 調整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卅一日第1808號立法條例著增設之社會復原所合約人員團體 - 撤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卅一日第1808號立法條例及一九七二年一月廿二日第3/72號立法條例。 | 《公報》第19期1973/05/12 |
第18/73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四益(譯音)置業有限公司在簽訂羅利老大馬路十號屋又名盧簾若或盧九花園之買賣合約時免繳付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第二條乙項所指之稅款。 | 《公報》第19期1973/05/12 |
第17/73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在職公務員俸給基薪或底薪增加百分之十五而每月至少為五百士姑度。 | 《公報》第18期1973/05/05 |
第16/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六日第1745號立法條例(澳門治安警察廳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之組織)第七條條文。 | 《公報》第17期1973/04/28 |
第15/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一名為「太平洋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商業銀行之組織。 | 《公報》第16期1973/04/21 |
第14/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給付政府文員因公前往鄰近地區及帝汶省之新補助費表-撤銷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廿九日第1576號立法條例。 | 《公報》第16期1973/04/21 |
第13/73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立法會秘書之出席費。 | 《公報》第16期1973/04/21 |
第12/73號立法性法規, 更換一九六八年八月十七日第1766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民事登記收費表。 | 《公報》第14期1973/04/07 |
第11/73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都市美化委員會成員出席費金額。 | 《公報》第13期1973/03/31 |
第10/73號立法性法規, 改組澳門物業登記局助理人員團體。 | 《公報》第13期1973/03/31 |
第9/73號立法性法規, 改組澳門民事登記局助理人員團體。 | 《公報》第13期1973/03/31 |
第8/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七年九月三十日第1748號立法條例(在政府服務超過十年以上汽車司機晉陞二等【U級】司機事宜)第一條附款二內文。 | 《公報》第12期1973/03/24 |
第7/73號立法性法規, 增設澳門市政廳副廳長職缺。 | 《公報》第11期1973/03/17 |
第6/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75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澳門社會福利處章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 | 《公報》第6期1973/02/10 |
第5/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紀念何東爵士國立中葡小學中文班英文科教員每月津貼為一百五十元一學年以九個月計算。 | 《公報》第6期1973/02/10 |
第4/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十二月三十日第37/72號立法條例第五條附款一第二項暨第一零條附款二第一項內文(本省各機關職缺之增設及撤銷事宜)。 | 《公報》第4期1973/01/27 |
第3/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葡萄牙財務不具名有限公司及多托與亞速爾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在澳合組一商業銀行名為「東方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 | 《公報》第4期1973/01/27 |
第2/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安哥拉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在本省開設一分行名為「澳門商業銀行」(安哥拉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分行)。 | 《公報》第4期1973/01/27 |
第1/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加入本省各機關長期散工團體服務者其年齡最少為十八歲。 | 《公報》第4期1973/01/27 |
第38/72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一九七三年度省總預冊並著由該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公報》第53期1972/12/30 |
第37/72號立法性法規, 著本省各機關增設及撤銷數職缺。 | 《公報》第53期1972/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