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公報》編號: |
第4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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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席。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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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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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鄰近羅馬街和冼星海大馬路,稱為23《A1/E》地段的土地的批給。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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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通商新街45號都市樓宇的土地的批給。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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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續任及委任多名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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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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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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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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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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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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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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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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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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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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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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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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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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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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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西灣湖沿岸優化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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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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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重新公佈經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的修改文本修改的《安排》。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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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及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官職。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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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終止一名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及委任一名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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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二零年全年度的費用。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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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號行政法規, 2020年度現金分享計劃。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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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及續任多名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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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兩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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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該委員會一名成員的代任人。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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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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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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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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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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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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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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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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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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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身份證明局代局長。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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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一名法學士擔任市政署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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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佈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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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終止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的職務,並委任一名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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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為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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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原委員。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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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人士全職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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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以替代該委員會主席。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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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疾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採取的特別措施。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副刊,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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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解除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副刊,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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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將《職業稅規章》M3/M4格式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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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美食與甜品三——傳統民間小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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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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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董會成員。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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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科學技術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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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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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豁免漁船支付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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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0號行政命令, 廢止第44/2015號行政命令。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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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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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終止一名擔任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的職務,並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為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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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撥予懲教管理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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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零時零分起採取的特別措施。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副刊,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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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0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涉及紀律方面及對有關人員嘉獎的職權授予警察總局局長。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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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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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兼任方式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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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委任兩名法學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專責公證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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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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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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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0號行政命令, 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若干信用機構於二零一九年度的監察費。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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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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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0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條規定設立的存款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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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代替原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的職務。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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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仍適用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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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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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更正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7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文本。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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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零時零分起,限制所有在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十四日內曾經到過中國內地湖北省的人士進入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條所指的娛樂場。 |
特刊, 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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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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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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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印務局局長。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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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身份證明局代局長。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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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務局局長。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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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局長。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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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多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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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刊,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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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名顧問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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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委任一名社會文化司司長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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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批准於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安裝及使用合共35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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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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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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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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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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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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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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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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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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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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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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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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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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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終止一名科技委員會副主席及委員的委任。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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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終止一名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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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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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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