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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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
自2023年2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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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
2019年11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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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締約方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對公約附件三的修正案,
於2019年9月16日對所有締約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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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C-14/12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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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漁業協定》,
2018年10月3日訂於伊盧利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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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締約方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對公約附件三的修正案,
修正案於2017年9月15日對所有締約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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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修正案,
2015年5月15日和2017年5月5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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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
自2017年1月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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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1979年6月22日在波恩、1983年4月30日在哈博羅內修正的1973年3月3日在華盛頓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自CITES官網下載的英文文本相應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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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
2016年10月15日在基加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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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
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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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一、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次會議所通過的修正案,
決定RC-1/3和RC-1/11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和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對所有締約方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決定RC-4/5、RC-5/3、RC-5/4、RC-5/5、RC-6/4、RC-6/5、RC-6/6、RC-6/7和RC-7/4分別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一日、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對所有締約方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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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九的修正的第BC-11/6號決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於2014年5月27日在國際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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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2013年10月10日訂於日本熊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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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
自2013年6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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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修正案,
2013年5月10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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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修正案,
2009年5月8日和2011年4月29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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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印度洋漁業協定》,
2006年7月7日在羅馬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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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亞洲太平洋地區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地區合作協定(RCA)的第四次延長協定》,
2006年6月22日在維也納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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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第VII/19號決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於2005年10月8日在國際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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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第五部分的修改,
2005年7月25日由聯合國秘書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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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代核能系統研究和開發國際合作框架協議》,
2005年2月28日在華盛頓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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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第五號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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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第VI/35號決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於2003年11月20日在國際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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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
2001年10月5日訂於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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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年5月22日於斯德哥爾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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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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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第六部分B節的修改,
2000年3月13日由聯合國秘書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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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北京修正案),
1999年12月3日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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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一的修正及通過附件八和附件九的第IV/9號決定的中文文本,
於1998年11月6日在國際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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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1998年9月10日訂於鹿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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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1997年12月11日訂於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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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1951年12月6日在羅馬通過;經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大會第29次會議的1997年11月17日第12/97號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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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蒙特利爾修正案),
1997年9月17日在蒙特利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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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
(第四號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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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對《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修正案,
1995年9月22日於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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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及使用化學武器以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1993年1月13日於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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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 ,
1992年11月27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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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
1992年11月25日在哥本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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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2年5月22日內羅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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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2年5月9日於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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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
1990年11月30日在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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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
1990年6月29日於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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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倫敦修正案),
1990年6月29日在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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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1989年3月22日於巴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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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1987年9月16日於蒙特利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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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亞洲太平洋地區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地區合作協定》,
1987年2月2日在維也納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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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1985年3月22日於維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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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博羅內修正案》,
1983年4月30日於哈博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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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及議定書》,
1980年10月10日於日內瓦通過、2001年12月2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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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
(議定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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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經1996年5月3日修正後的第二號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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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
(議定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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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
2001年12月21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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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1980年5月20日訂於坎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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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恩修正案》,
1979年6月22於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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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
1976年12月10日於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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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
1973年11月2日訂於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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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
1973年8月21日在墨西哥城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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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
1973年8月21日在墨西哥城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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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1973年3月3日於華盛頓。<font color="#FF0000">(註:內容不準確)</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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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
1973年3月3日於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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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年11月29日訂於布魯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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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
1956年2月27日訂於羅馬,及其1967年修正案、1979年修正案、1983年關於協定第1條第1款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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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
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
19/3/2024 21:31:37 WF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