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公報》編號: |
第5/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電信管理局代局長。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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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長。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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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文化局及文化基金專責公證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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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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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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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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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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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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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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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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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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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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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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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續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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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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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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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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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6號決議, 關於審議《201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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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適用於二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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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公共實體2016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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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宣告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P”地段的土地的批給已失效。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4刊,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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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七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墨西哥通過的《世界旅遊組織章程》。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3刊,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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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206(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發佈的制定及維持清單。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3刊,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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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3刊,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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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的中文綜合文本。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3刊,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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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副2刊,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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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董事會委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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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章程機關成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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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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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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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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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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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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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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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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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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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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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將一名人士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續期。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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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將一名人士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續期。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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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將一名人士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續期。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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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將一名人士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續期。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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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條的規定。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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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多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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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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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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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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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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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授予房屋局局長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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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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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祐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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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麗(關閘)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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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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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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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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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栢威(鏡湖馬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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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河邊新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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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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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6號行政命令, 《栢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由第1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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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地球與行星科學碩士學位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習計劃。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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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聖若瑟大學開設傳播與媒體碩士學位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習計劃。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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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工人人員組別及運輸範疇特別職程人員特別上下班時間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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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怡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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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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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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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6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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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副2刊,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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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房屋局局長。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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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委任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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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委任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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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委任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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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委任不動產估價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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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兩名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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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大學議庭成員。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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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將M/5式收益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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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豁免漁船支付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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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旅遊局人員在執行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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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6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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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6號行政命令, 修改第20/2012號行政命令。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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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通過的《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的修正案。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副刊,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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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通過的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副刊,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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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五日通過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副刊,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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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 若干職權轉授予文化局局長。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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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職權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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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兩名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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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職權轉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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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批准於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安裝及使用兩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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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氹仔海洋大馬路廣場整治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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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重建宏開宏建休憩區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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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8/99/M號訓令核准的《特快專遞公共服務規章》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
《公報》第2期, 第一組, 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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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6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簽署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的公證合同修訂本。 |
《公報》第2期, 第一組, 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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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細胞培養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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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細胞培養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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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西北角及北面邊界供應及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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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細胞培養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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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修改第2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一)項。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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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增強及擴充現有無線局域網系統(第三期)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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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研大樓及健康科學學院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家具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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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書院、研究生及教職員宿舍供應及安裝獨立式煙霧及熱力火災報警器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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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六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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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撤銷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 |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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