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關係領事類
- 芬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芬蘭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希臘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希臘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 大韓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大韓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哥倫比亞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 荷蘭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荷蘭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日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法蘭西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法蘭西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納米比亞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納米比亞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名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0年8月18日起生效。
- 《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墨西哥合眾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 丹麥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丹麥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捷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捷克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加拿大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加拿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委內瑞拉共和國(現為“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委內瑞拉共和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 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領事協定》, 1999年9月8日在堪培拉簽訂。
- 《安提瓜和巴布達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安提瓜和巴布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匈牙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匈牙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98)部領二字第49號, 1998年5月6日於北京。
- 智利共和國的照會, 1998年5月6日於北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政府關於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名譽領事館的協定》, 1998年4月8日在北京簽訂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保留俄羅斯聯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 , 1997年6月27日在北京簽訂。
- (97)部領五字第127號, 1997年6月23日於北京。
- 第189/97號——照會, 1997年6月18日於北京。
-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在馬德里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西班牙王國政府關於西班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美國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7年3月25日簽訂於北京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美國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照會, 1997年2月4日於北京。
25/4/2024 17:26:04 B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