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事務 -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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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於2023年2月13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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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阿瓜格蘭德大區締結友好城市關係諒解備忘錄》,
於2022年8月10日以視頻方式分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阿瓜格蘭德大區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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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努阿圖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瓦努阿圖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
自2020年9月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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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2019年2月28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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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泰王國普吉府締結友好城市諒解備忘錄》,
於2018年5月9日在泰國曼谷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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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柬埔寨王國外交與國際合作部推動友好合作框架諒解備忘錄》,
2018年5月7日在柬埔寨金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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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暹粒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締結友好關係諒解備忘錄》,
2018年3月27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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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修改菲律賓派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本國領事官員和工作人員總數達成的補充協議》,
自2017年8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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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書有用部分,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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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的協定》,
2016年10月26日在巴基斯坦伊斯蘭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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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照會,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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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照會,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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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
2015年6月29日在北京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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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2015年4月3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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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新開發銀行的協議》的中文譯本,
2014年7月15日於巴西福塔雷薩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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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領事協定》,
2014年7月3日在首爾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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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莫桑比克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2014年3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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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爾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卡塔爾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
自2013年7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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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與中日韓大米緊急儲備協定》,
2011年10月7日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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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蒙古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2011年2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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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2011年1月17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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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柬埔寨王國領事條約》,
自2011年1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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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一個國際組織形式的國際反腐敗學院的協定》,
2010年9月2日訂於維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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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領事協定》,
2009年10月29日在馬尼拉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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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保障國際信息安全政府間合作協定》,
2009年6月16日在葉卡捷琳堡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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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領事協定》,
2008年10月24日在北京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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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
2008年8月28日在杜尚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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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
2008年3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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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新加坡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
2008年1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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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旅遊組織章程〉第三十八條(修正案),
2007年11月29日在卡塔赫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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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凱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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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
2007年6月27日在比什凱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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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科威特國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
2007年2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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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2007年2月13日在澳門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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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東道國協定》,
2006年12月7日在馬尼拉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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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
2006年11月21日在巴黎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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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國際聚變能組織特權和豁免協定》,
2006年11月21日在巴黎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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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安哥拉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的協議》,
2006年7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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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
2006年6月23日在里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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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行動的程序協定》,
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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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公約》,
2005年10月28日訂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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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照會,
20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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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照會,
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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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上海合作組織關於秘書處的東道國協定》,
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市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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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特權與豁免公約》,
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市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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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西蘭領事協定》,
2003年10月26日在奧克蘭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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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羅馬尼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3年8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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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委派名譽領事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2年6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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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憲章》,
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德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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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領事條約》,
2002年4月25日莫斯科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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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以換文方式達成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領事條約〉適 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協議》,
2001年7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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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王國(現為“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尼泊爾王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
於2001年2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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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得角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佛得角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自2000年10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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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菲律賓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的協議》,
2000年9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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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旺達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盧旺達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0年7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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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聯邦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緬甸聯邦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0年6月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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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0年3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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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不丹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0年1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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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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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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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南非共和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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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土耳其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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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希臘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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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大韓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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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里南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蘇里南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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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巴西聯邦共和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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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莫桑比克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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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協定》,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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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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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奧地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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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於瑞典王國保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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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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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芬蘭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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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丹麥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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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捷克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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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加拿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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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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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挪威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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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馬來西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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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新西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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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獨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薩摩亞獨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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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比利時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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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秘魯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保留秘魯共和國駐澳門特別行政區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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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泰王國政府關於泰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領事機構的協定》,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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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波蘭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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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聯邦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瑞士聯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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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葡萄牙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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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亞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厄立特里亞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委派名譽領事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5年8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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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哥倫比亞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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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荷蘭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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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日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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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法蘭西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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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法蘭西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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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米比亞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納米比亞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名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0年8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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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墨西哥合眾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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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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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內瑞拉共和國(現為“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委內瑞拉共和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
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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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內亞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幾內亞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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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馬里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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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意大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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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阿根廷共和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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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巴哈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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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沙特阿拉伯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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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以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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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愛沙尼亞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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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領事協定》,
1999年9月8日在堪培拉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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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達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安提瓜和巴布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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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匈牙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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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部領二字第49號,
1998年5月6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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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共和國的照會,
1998年5月6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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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政府關於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名譽領事館的協定》,
1998年4月8日在北京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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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保留俄羅斯聯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 ,
1997年6月27日在北京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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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部領五字第127號,
1997年6月23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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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97號——照會,
1997年6月18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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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在馬德里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西班牙王國政府關於西班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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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美國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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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美國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7年3月25日簽訂於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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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照會,
1997年2月4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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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國照會,
1997年1月15日於耶路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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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印度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協定》 ,
1996年11月29日在新德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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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1991年10月4日在馬德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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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和太平洋發展中心章程》,
1982年4月1日在曼谷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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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
1980年9月17日在華盛頓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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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1977年6月8日於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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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1977年6月8日於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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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太平洋電信組織章程》,
1976年3月27日在曼谷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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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止及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1973年12月14日於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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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毁這類武器的公約》,
1972年4月10日在倫敦、莫斯科及華盛頓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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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
1971年2月11日於倫敦、莫斯科、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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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旅遊組織章程》,
1970年9月27日在墨西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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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1969年5月23日於維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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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核武器蕃衍條約》,
1968年7月1日於倫敦、莫斯科、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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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1963年4月24日於維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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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1961年4月18日於維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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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條約》,
1959年12月1日於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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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原子能機構特權和豁免協定》,
1959年7月1日在維也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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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
1954年5月14日訂於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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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的議定書,
1954年5月14日訂於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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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四公約》,
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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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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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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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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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
1947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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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氣象組織公約》,
1947年10月11日訂於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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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
1946年2月13日在紐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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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經1971年修訂),
1945年6月26日於舊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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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規約》,
1945年6月26日於舊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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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清算銀行豁免的議定書》,
1936年7月30日訂於布魯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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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1907年10月18日訂於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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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1899年7月29日於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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